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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月1日生效,公司和我都签字盖章了,但是现在公司说因为疫情要延后合同不生效,2月10日以后重新签订。合同是一式两份,但目前只签署了一份合同。这段时间公司不发放工资合理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02-19 分类:常见问答

律师解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您与企业之间虽签署了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因此,企业无需向您支付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44条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6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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