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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玩笑“笑死”邻居,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14 分类:我们问了12348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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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青年周某某没有想到,他的一些玩笑动作和玩笑话竟让一个邻居猝死。为此他自己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经相关部门调解,日前,周某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而在此之前,周某某此举还被警方视为犯罪。

据了解,周某某和与之同龄的苟某(男)是邻居,2018年2月6日早上,两人在住地附近的小卖部门口相遇。
在小卖部买东西时,两人开起了玩笑,嬉笑声不断,甚至相互进行推搡,期间,苟某突然变了脸色,之后一头栽倒在地。

见此状况的周某某,还以为苟某在假装,还让苟某“不要装”,但倒在地上的苟某一动不动,周某某这才意识到情况不妙,蹲下一看,苟某面色发紫,而且气若游丝。
此时,受到惊吓的周某某没有呼救,而是逃回了家中。之后,小卖部老板赶紧叫来苟某的家人,但为时已晚。

然而,在家属了解到苟某死前曾和周某某玩笑戏耍后,找到周某某理论,见周某某态度强硬,家属于是便报了警。
    警方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后,征得家属同意,进行了尸检。半个月后,尸检结果显示:苟某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结合调查掌握的案情,遵义县警方以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之抓捕。
    警方认为,作为邻居,周某某应该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在明知的情况下,周某某还与之推搡戏耍,致其病发死亡,而且眼见苟某发病倒地,周某某逃离,有见死不救之嫌,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警方向遵义县检察院申请对周某某逮捕时遭遇“卡壳”。遵义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周、苟二人虽为邻居,但周某某并不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也不清楚此病的严重性,周某某的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苟某死亡,而受开玩笑刺激导致苟某死亡的诱因仅为5%-10%。
因此,检方认为,周某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追究刑责,周某某对此只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死者家属并不想打官司,经公、检两家多次调解,终于达成了由周某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的协议。

先行行为义务是什么?什么情况下没有尽到先行行为义务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为什么不构成犯罪还需要赔偿?我们问了12348律师 

 

问题一:什么是先行行为义务?

先行行为是行为人因自己实施的特定行为,致使他人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或危险升高的,这一使他人法益处于危险或升高危险的行为就是先行行为。先行行为义务就是因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的义务。具体而言就是法律上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履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比如说,大人带邻居小孩去游泳,游泳过程中邻居小孩发生危险,大人负有看管照顾该小孩的义务以及发生危险后尽快救助或尽快送医的义务。又比如,司机肇事撞伤行人,因其撞伤一事,使其产生在法律上救助受伤行人的义务。

 

问题二:什么情况下没有尽到先行行为义务可能构成犯罪?

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那么行为人就产生应当采取积极行动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行为人能履行而不履行这一作为义务,导致被害人遭受严重后果,例如重伤或者死亡的,即可成立不作为犯罪。

例如:司机撞人后,应当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但是其不管不顾,还将被害人搬离现场,使被害人被救助不可能或显著困难,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那么正是由于司机的搬离现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故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其中司机将被害人搬离现场的行为就是先行行为。此时,如果原来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最多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如果肇事后不仅不积极抢救受害人,反而将之弃于草丛以图湮灭罪证,其行为将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问题三:本案中为什么不构成犯罪还需要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而言,要包含四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本案中,周某某找荀某开玩笑便是实施了一个行为。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

本案中,尚无证据能指向周某某是在明知荀某患有冠心病并清楚了解此病严重性的情况下与荀某开的玩笑,但其在开玩笑的过程中确实因为疏忽而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有损害后果。通常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本案中,荀某丧失了生命,具有损害后果。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二者之间存在的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就必然地不构成侵权责任。

本案中,经检察院认定,周、苟二人虽为邻居,但周某某并不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也不清楚此病的严重性,周某某的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苟某死亡,而受开玩笑刺激导致苟某死亡的诱因仅为5%-10%,这说明尽管周某某的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荀某的死亡结果,但是确实其行为与荀某的损害事实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最终周某某即便不构成犯罪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期上海12348律师:上海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王碧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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