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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危机 运筹帷幄解难题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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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交通事故调委会,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其
通过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联动机制,实行“优先调解”的工作制度,通过
“委托调解”将矛盾纠纷引入调解渠道,既分担了交警部门工作压力,又使大
量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化解,维护了矛盾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27日,新年前三天,在新闸路成都北路路口,胡某驾驶机动车
与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徐某手部骨折。因事故认定尚
需时日,徐某及其家属与胡某互相指责,因医疗费的垫付发生激烈争吵。为平
息争执、保障徐某及早就医,交警部门根据分流引导机制将双方引至道路交通
事故调解委员会。新年后,交警部门于3月初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此后,我又多次介入矛盾,对保险
理赔费和护理费的争议进行了多次调处。
调解过程
(一)寻最佳方案,化诊疗危机。
事故当天,经西医检查,建议徐某手术治疗,但需预付医疗费2万元。因
责任未定,治疗陷入停滞。我接案后,认为赔偿可以协商,治疗不容拖延,马
上多方询问医务人员,仅用一天时间就得出中医保守治疗的方案,并向徐某说
明:一是徐某年纪较大,手术可能对身体造成额外伤害,中医治疗效果最佳;
二是中医费用较低,依徐某的经济实力可以尽快开展治疗,如果事故责任认定
由徐某负担,压力也不会过大。三是如责任认定由胡某承担,过多的医疗费也
不利于徐某及时拿到赔偿。由于方案符合其利益的最大化,徐某很快同意。这
样,医疗危机在新年前就得到解决。胡某、徐某双方得以暂息纷争,安度春
节。



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案例汇编121
(二)亮专业素质,破赔付难题。
胡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可在保险公司核赔
时,却被告知徐某医药费中含有非医保用药部分,依据保险协议“非医保用
药不予赔付”的条款不予理赔。我立即赶到保险公司,提出三点专业说明和
质疑,一是徐某通过中医治疗,医疗费数额并非过高,且没有超过保险协议规
定的赔偿限额;二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明显减少了自己的赔偿义务,限制了
受害人的权利,属于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格式条款;三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
理办法》,作为理赔项目的“医疗费”被定义为治疗中“必须的费用”,非医
保用药不等于非必须用药,请保险公司对非医保药品的非必要性拿出证据。对
于调解员的举证要求,保险公司自认难以做到,基于医疗费实际数额不高的情
况,很快进行了全额赔付。
(三)道前因后果,解误会心结。
一系列难题被克服后,徐某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成为最后的焦点。由于受伤
时值春节前夕,保姆稀缺且价格较高。我从以往矛盾纠纷“争议数额越大,理
赔难度越大”的规律出发,给出“家属为主、保姆为辅”的护理方案。
按此方案,徐某护理费显著减少。但在理赔时,仍比保险公司的赔付限
额2500元高出1700元。对此胡某大为不满,认为是徐某虚报数额故意刁难。为
此,我专门找到胡某,一面道出护理费的来龙去脉,对胡某的误解予以澄清,
一面提示其作为责任人应当适当补偿的道理。闻知真相胡某恍然大悟,对我的
善意和努力深表感谢,表示无论出于责任人的义务还是对我的报答,都愿意出
一份力做好善后工作。最后,胡某支付了1700元护理费。至此,徐某在此次交
通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和护理费都得到了妥善解决,双方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三、调解心得
(一)应急联动,多方受益。
本案中,在事故责任尚未认定、受伤人员又亟需治疗的关键时段,我作为
调解员要挺身而出,可谓受命于危难。一方面通过应急联动机制,分担了由于
矛盾激化而给交警部门带来的巨大压力;一方面通过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
便捷的优势,迅速找到最佳治疗方案,快速解决当事人的难题。这种应急联
动、协作分流的工作模式,取得了行政机关和矛盾当事人多方受益的成效。
(二)专业护航,维护正义。
与普通矛盾纠纷的调处不同,交通矛盾的化解需要更强的专业性,深厚的



上海市首席人民调解员案例汇编122
专业的背景和丰富行业经验是调解质量的有力保障。本案中,对于保险公司提
出“非医保用药不赔”的强硬措辞,我凭借专业的行业知识,直言不讳的指出
其霸王条款的诸多漏洞,让本处于强势地位的保险公司哑口无言。反驳谬论斩
钉截铁,论理讲法掷地有声,破解纠纷驾轻就熟,无不得益于高超专业水平的
保驾护航。
(三)预先谋划,促成双赢。
在事故产生损失可控的情况下,我回顾以往矛盾调解经验,做出两项卓有
成效的安排:一是劝徐某保守治疗;二是劝徐某以家人护理为主。这两项细致
周到的长远安排虽在矛盾初期对徐某的种种要求有所限制,但在涉及实际利益
谈判的最后环节,屡屡变死结为双赢。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我把握交通事故
矛盾发展的一般规律,预先谋划积极作为,既避免了矛盾激化,又减轻了双方
当事人的负担,可谓一举两得。
(作者系静安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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