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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转租房屋后,租客自杀身亡,房东可否主张赔偿?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8 分类:案例库
标签:转租;自杀;赔偿,转租;自杀;赔偿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二房东转租房屋后,租客自杀身亡,房东可否主张赔偿?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6月6日

案件类型:房屋租赁合同

检索主题词:转租;自杀;赔偿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来电咨询自己的房子出给给二房东后,合同上明确约定租客不能转租。但是租客承租后就将房屋转租给其他人。张先生一直不知晓该情况,直到邻居告诉自己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中自杀身亡了。当张先生向租客了解情况后,对方干脆就将房屋内的设施设备拆除后搬离房屋,并愿意承担押金作为违约金。张先生想要咨询律师的是,由于该房屋被租客擅自转租且转租后第三人在自己房屋中自杀导致自己的房屋转租困难,如何向租客主张赔偿责任。

平台律师告知张先生,租客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转租,属于违约。租客在租期尚未届满就搬离房屋不再履行,同样构成违约。因此张先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关于张先生是否可以向租客主张第三人自杀导致房屋的其他损失,诸如租金损失、房屋贬值损失。律师认为,可能未必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有二:第一,首先作为租客一般情况下无法预见第三人会租房用于自杀使用,客观上更无法避免和控制该行为的发生。第二,该部分的损失,从证据上较难得到论证。因为房屋从使用功能上并未造成实际的影响,而造成所谓的“贬值损失”主要是来源于社会中民众的封建思想,而法院一旦认定了该损失,变相的就等于支持了该种封建思想。

三、案例提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对于自杀导致房屋的“贬值”损失是否能够归则于承租方。从合同的角度看,承租方的确有违反约定转租的违约行为,但该违约行为与房屋的“贬值”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作为租客并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第三方不在房屋中自杀的事实。从侵权的角度看,导致房屋“贬值”的“侵权行为”是自杀的行为,承租人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此外,无论从合同的角度还是侵权的角度看,自杀所导致的“贬值”损失并未实际发生,因为房屋的结构、设施等并未发生任何损害,其使用价值并未降低,“贬值”的损失,仅仅体现在一种主观的可能性以及社会“非议”,尚不能构成法律认定损失的基础。同时,法律也应该起到社会价值观引领功能,对于民众的封建思想予以适当引导,以科学思维对待人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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