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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06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上下班途中、工伤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退休返聘人员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8月24日

  案件类型:劳务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上下班途中工伤

二、基本情况

肖女士的公司聘请了一位51岁已经退休的女员工。该名女员工近日在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上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现在女员工公司帮她申请工伤,是否可以

平台律师告知肖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办理退休的员工与公司之间只能成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不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本案中,肖女士公司退休返聘的女员工与公司成立的是劳务关系,只能适用民法典关于第三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规定进行维权,公司不承担雇主责任。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在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本案中肖女士公司的退休返聘员工已经退休,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因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而应由造成其损害的第三人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该名退休返聘员工因为不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因此不应当由单位承担起损害赔偿。

最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由于该女员工发生的是交通事故,肇事全责,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存在损害赔偿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案例提示

律师建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退休返聘员工与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情形。本案中,既然该女员工是发生了交通事故,肇事方全责,可以起诉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由他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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