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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护更合适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14 分类:案例库
标签:老年人监护权,老年人监护权,老年人监护权,老年人监护权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谁来监护更合适

服务方式: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12日

案件类型:确定监护人纠纷

检索主题词:老年人  监护权

二、基本情况

    咨询者樊女士(65岁)来电称:其父母生有二个女儿,一个儿子。她是长女,居住在北京;弟弟定居在澳大利亚;妹妹患有精神病长期住院。几年前,父亲因病去世,母亲现年94岁,一人独自生活。以前家里因房屋、户口、父亲遗产等问题家庭内部产生矛盾,儿女之间不往来。几天前得知老母亲不慎摔跤,股骨骨折,生活不能自理,暂时住在老年护理院。作为长女,她从北京赶到上海来照顾老母亲,但发现母亲的身份证、银行存折、医保卡和户口本等不知去向。听护工讲,有个自称是老母亲儿子的丈人来过护理院,说是受女婿委托来照顾老人,是否拿过老人的证件和银行卡不清楚。现老母亲思维不清,无法说明证件和银行卡的去向,导致老母亲无法取款,不能及时就医看病,老人权利受侵犯。樊女士咨询老母亲的监护人应该由谁来做?

    本案的争议焦点:兄弟姐妹之间哪方担任老人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老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意见: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本案所涉老人有三个儿女,在年老患病,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儿女有义务对老人的生活起居、就医吃药等日常生活进行关心和照料,承担其赡养老人的义务。由于儿子定居国外,照顾母亲客观上存在困难;小女儿精神病住院,自顾不暇;长女虽住在北京,但愿意回上海照顾老母亲。因此,在三个儿女中,长女具备担任老人监护人的条件和资格。律师建议兄弟姐妹之间先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长女可以向老人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樊女士为老人的监护人。樊女士取得了监护人资格后,可以代理老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老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案例提示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同时,12348平台的律师也建议老年群体: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发展,人的寿命越来越长,社会出现老龄化现状。但是,老年人的体力、脑力毕竟大不如前,时常力不从心,保管和保护自己财产、处理事务的能力也逐步下降。律师建议老年人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尽早安排好自己的事务,或者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指定好自己的监护人,以免出现儿女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抢财产而发生纠纷,最终损害老年人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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