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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防癌险,患癌后理赔遭拒绝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14 分类:案例库
标签:防癌险、管辖权,防癌险、管辖权,防癌险、管辖权,防癌险、管辖权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网购防癌险,患癌后理赔遭拒绝

服务方式:窗口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10月9日

案件类型:合同免责、管辖权

检索主题词:防癌险、管辖权

二、基本情况

家住上海市的王先生在上网时浏览到一条防癌险广告,王先生想到该险种很适合自己父亲,于是以其父亲王老先生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防癌险。今年初,王老先生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为皮肤癌。王老先生就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赔,理由是保险须知中提到投保人需确认被保险人不能有囊肿,被保险人王老先生投保前的体检报告里显示右肾囊肿,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根据免责条款不予赔付。

王先生说一家人都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做法,他们将通过诉讼来维权。准备起诉前,王先生犯难了。保险公司住所地在外地,异地诉讼成本太高。另外,王先生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无理,但不清楚是否有法律依据。王先生咨询律师保险合同遭拒赔维权,是否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相关免责条款既没有说明也没有加粗提示是否生效。

窗口咨询律师了解了事件始末,告诉王先生:

首先,合同纠纷如没有约定管辖,原告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择一提起诉讼。另外,根据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件中王老先生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王老先生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进行起诉。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王老先生可以选择前往外地起诉,也可以在自己住所地起诉。从诉讼效率以及减少诉讼成本角度考虑,推荐王老先生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进行起诉。

另外,投保时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应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如确未做到,王老先生可主张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三、案例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例中的王老先生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进行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本案例中的保险公司如确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王老先生可以主张免责条款无效。

近年来,网上购买保险以方便、快速、高效的特点越来越成为老百姓购买保险的主要方式之一。律师提醒,在网上投保时尽量做到以下三点:1、选择正规渠道互联网保险产品;2、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充分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保险范围和免责范围;3、保存好相关理赔材料以及和保险业务员或理赔员的沟通记录。在遭遇保险公司拒赔后,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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