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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发票丢失导致税务部门处罚,是否可以主张快递公司赔偿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8 分类:案例库
标签:快递;丢失;报价;赔偿,快递;丢失;报价;赔偿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邮寄发票丢失导致税务部门处罚是否可以主张快递公司赔偿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7月11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快递;丢失;报价;赔偿

二、基本情况

张女士作为公司的业务人员通过快递公司邮寄了数十张发票给客户单位。但税务稽查时发现并未实际发现对方公司入账。事后去业务单位核实,原来是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擅自代签文件进而导致邮件弄丢。为此税务部门对张女士所在单位进行了处罚。张女士认为该损失理应由快递公司赔偿,但是快递公司却认为,张女士在邮寄时已经同意了保价的条款,公司已经尽到了积极主动告知义务张女士备注的文件而非发票因此仅愿意赔偿张女士七倍快递费的金额。张女士咨询快递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平台律师告知张女士首先在快递公司提供APP上可以看到保价专栏,并且注明未保价物品最高赔偿7倍运费、另外下单页面也显示,已阅读并同意保价条款为必选项,说明部分亦明确告知,如未选择保价,则在七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因此律师认为快递公司已经对赔偿限额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和告知。张女士无法以不知晓条款或者不得不接受条款的理由拒绝受约束。

其次,由于原告在快递面单上仅表示属于文件,无法证实其快递的内容是发票,被告无法对弄发票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的预估,因此无法因此主张税务机关处罚的损失。

最后,快递公司虽然邮件的弄丢存在过错,但有证据证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是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而为,加上原告也应当知晓未保价的物品进行理赔的赔偿限额,因此在快递公司未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张女士无法主张超过该限额进行赔偿。

三、案例提示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随着网络消费模式的日益盛行,日常生活中,通过网络下单交寄物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下单邮寄物品,一方面,极大地简化了交寄流程,方便了寄件人托寄物品;但另一方面,这样的交易模式也易产生纠纷。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引发快递运输类纠纷最常见的原因,就是快递丢失和快递损毁。从减少纠纷产生以及避免自身经济损失的角度来看,法院建议寄件人在交寄贵重物品时,务必事先作出明确声明,并尽量进行保价。快递运单作为快递运输合同的一种形式,在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将对寄递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发生纠纷时按照相关赔偿规则进行赔偿。当然,由于运单中的大部分条款均系格式条款,故在审核其效力时,法院会重点审查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对免除或减轻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履行了必要的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如已经履行,则交寄人仅以相关条款系格式条款为由主张无效的抗辩,法院将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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