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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婚姻家庭关系的“杀手”

上海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发布于:2019-07-30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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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与韩某某于2014年底相恋,201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后李某由于家庭条件较为优越,对韩某某及其家人挖苦刁难,处处为难。平时对韩某某不言不语拒绝沟通,经常夜不归宿。李某有时晚上喝醉回家,不顾韩某某反抗在韩某某经期与其发生性行为,致使韩某某在身体和心灵上遭受严重创伤,久而久之便患上严重抑郁症。为了摆脱这种痛苦不堪的生活,韩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韩某某向律师提出了与李某离婚并且女儿归自己抚养的诉求。律师接案后经过调查,调取了韩某某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的报警记录,发现李某在婚后对韩某某确实存在家暴行为,又通过韩某某提供的华山医院门诊病历与病情处理意见书发现韩某某已经被诊断为严重抑郁症。律师将证据整理后提交到法院,该案最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结果为李某与韩某某解除夫妻关系,双方所生育的女儿归韩某某抚养,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万元。

法律分析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不是只有对一方的身体实施暴力造成创伤才算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由此可见,并不只是对身施加的暴力才算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家庭暴力主要变现为以下四种形式:一是身体暴力:对身体的各个部位施加的攻击行为,比如推搡、拳打脚踢、咬人、拧拽、打耳光、揪头发、或者使用器物伤害对方的身体,比如用刀扎、皮带抽打或烟头烫;二是性暴力:在对方表示不同意的时候,用暴力手段威胁对方发生性关系,或残害对方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三是经济控制:通过对家庭中的金钱财物、时间、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住房的控制,限制对方的行动和意志的自由,造成对方人身和精神的依赖,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四是精神暴力:通过辱骂、贬低、恐吓、诽谤等方式,直接影响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用故意冷淡或者拒绝沟通、不允许对方和外界接触、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强迫对方做不愿意做的事。

在上述的家庭暴力类型中,身体暴力是最为常见的类型,这种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灵都会造成很严重的创伤。但在本案中,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李某通过拒绝与韩某某沟通,对韩某某及其家人进行挖苦辱骂等行为,对韩某某的精神造成影响,在韩某某经期时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这些暴力的行为最终导致了韩某某患上精神疾病。比之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对受害者的伤害更为严重。

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应当如何救济?

随着我国反家暴法律的日趋完善,受害者在遭受家暴时的救济途径也越来越多。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主要可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社会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这是对家庭暴力的一般救助方法,可以通过居委会及所在单位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劝阻与警告,这种救济方法一般用于家庭成员之间偶尔的矛盾引发的家庭暴力,往往是因为家庭中的一些琐事、小事产生的。家庭成员间的争吵打骂往往是一时的冲动所为,在这种情形下,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做一些说服调解工作,让当事人消消气,冷静下来,也可以对施暴者起到规诫的作用。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第3款:“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是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是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四是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五是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是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七是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已经达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标准,受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民事赔偿。如果因为家暴行为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向施暴者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刑事惩罚。若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强奸罪等,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制裁。对于受害者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以家庭冷暴力为理由的离婚诉讼是否会获法院支持?

家庭冷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准予离婚。但笔者认为家庭冷暴力不同于实质性的身体暴力,在适用时应当通过精神实质来把握“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有的夫妻因为性格的原因,在争吵后通过“冷战”的方式想让对方反思,这种方式的冷暴力并不会对夫妻另一方的精神和夫妻之间的感情造成太大的影响,一般不宜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准予双方离婚。在本案中,由于李某的冷暴力行为最终使韩某某出现精神疾病,暴力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精神伤害,这种就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于一方家暴行为导致的离婚案件,但其特别之处在于本案中的家暴行为并非典型的拳打脚踢类型的身体暴力,而是通过冷暴力和性暴力对受害者的精神进行摧残。而很多遭受此类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甚至不知道这种暴力也是属于家庭暴力,所以只得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但更多的是换来对方的得寸进尺。我们倡导和谐、友爱的家庭环境,良好的家庭氛围离不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努力、积极沟通。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更应当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但是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者不能一昧忍让,应当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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