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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供法律帮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1-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法律援助;刑事;危险驾驶;不予起诉,法律援助;刑事;危险驾驶;不予起诉,法律援助;刑事;危险驾驶;不予起诉,法律援助;刑事;危险驾驶;不予起诉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刑事;危险驾驶;不予起诉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7日晚21时许,在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凤滨路、凤凰公路路口处执勤的交警发现苏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丁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当即将该车拦停并对丁某某进行检查,因丁某某有酒后反应,遂要求丁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但丁某某内心害怕当场拒绝酒精测试,并拨打电话向单位老板报告此事。交警依法扣押其机动车驾驶证涉案车辆,并将其带至崇明区长兴镇卫生院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后,丁某某被口头传唤至交警支队进一步核实身份,在前往交警支队的警车上,丁某某配合民警进行了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丁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4mg/100ml,丁某某事发时血样检验鉴定结论为血液中乙醇含量1.19mg/ml,属于醉酒状态。

2019年923日,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依法传唤丁某某,丁某某在被讯问过程中如实交代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经过:201991719时左右,丁某某和同事宋某某等五人在长兴镇金滂路上的一家饭店吃晚饭,吃饭期间,丁某某等五人均喝了一点酒,丁某某喝了半杯左右的牛栏山白酒和两瓶三得利啤酒2030分左右,丁某某和宋某某两人准备去长兴岛另外一个地方吃烧烤,丁某某驾驶宋某某停在饭店附近的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兴凤凰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风滨路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拦停,当时由于丁某某喝了酒,突然被交警拦下,内心十分害怕,所以才拒绝交警对其进行酒精测试,但之后丁某某积极配合抽血留样和酒精测试,没有任何抗拒行为。

2019年9月23日,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丁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交代了个人情况及事情经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好,主动坦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拒绝检测的心理状态等,其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给道路交通及他人安全造成了极大影响,做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感到悔恨,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019年9月30日,丁某某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案件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丁某某未聘请律师,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通知后,安排值班律师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周玉琴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提供法律帮助。

2020年9月2日上午9时,在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讯问室,值班律师见证了检察官对丁某某的讯问过程,丁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检察官根据案件情节提出拘役一个月且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值班律师向检察官口头建议是否可以对丁某某不予起一是丁某某虽然有醉酒的情形,但酒精浓度轻微超标二是丁某某没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行为且无酒驾及其他犯罪记录三是其已认识到酒驾是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丁某某有稳定的工作,相较于给予其拘役一个月的处罚留下犯罪记录,不起诉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在警醒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对其日后工作生活影响较小,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就本案中检察官提出丁某某拒绝酒精测试认罪态度不积极的问题,值班律师详细深入地询问了丁某某,丁某某表示因饮酒驾车,突然看到警察,心里感到非常害怕,并不是拒绝吹气,只是向警察表示稍等一会再吹,随后上警车就进行了吹气。值班律师在征得检察官同意后,翻阅了卷宗材料,卷宗材料中对丁某某如何拒绝呼气式酒精测试情节没有详细记录。对于是否有拒绝的情节,检察官表示向办案民警详细核实后再决定是否采纳值班律师对其不予起诉的建议。

2020年93日,检察官在向办案民警核实上述情节后,决定依法召开不起诉听证会。次日,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办案民警检察官、律师等各方代表共同参与听证会,检察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最终作出对丁某某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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