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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维权难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14 分类:案例库
标签:工地作业、工伤,工地作业、工伤,工地作业、工伤,工地作业、工伤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农民工工伤维权难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10月20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工伤待遇

检索主题词:工地作业、工伤

二、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0日下午,一位杨先生打来咨询电话,其自称经朋友介绍在本市宝山区盛宅村一工地上从事木工工种,2020年8月25日入场,未签劳动合同,平时由小老板发放一部分生活费,2020年9月13日在工地上工作过程中被工地吊装作业的的吊车撞倒在地,导致其胸部受伤,经华山北院宝山分院诊断为肋骨多发骨折及肺部挫伤。杨先生受伤后没有报警,由小包工头及工友陪同到医院治疗,医疗费自行垫付。后杨先生多次与包工头、老板沟通进行申报工伤及赔偿事宜,均无回音且不再给其发放生活费,家里的老人和孩子都靠他养活,生活困难。杨先生实属无奈只好打12348电话咨询律师。

通过杨先生的简单陈述及平台律师的询问,平台律师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并告知杨先生,工地上一般都有项目参保,或者购买意外保险,可以要求单位向其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单位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内没有进行申报的,个人可以自行申报或委托律师进行申报。因杨先生通过熟人介绍进入工地干活,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工地存在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形,其并不清楚跟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哪家单位,平台律师告知杨先生可以拍下施工铭牌,到工程所在地的建管所查询其实名制登记信息,实名制登记信息可以显示出其与哪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进而自行启动工伤申报的程序,同时告知申报工伤所需要的材料含工伤认定申请表,工地实名制信息、医疗的相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及两个陪同看病的工友的证明事发经过的证人证言等。工伤认定以后申请工伤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再行工伤理赔。

三、案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2348平台律师在此呼吁广大劳动者:首先,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均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自己要保留一份,其次,发生工伤事故第一时间进行报警保留相关证据,若单位拒绝申报工伤时可以自行启动工伤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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