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单位以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多少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06 分类:案例库
标签:不能胜任工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单位以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多少经济补偿金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0401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不能胜任工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咨询:我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总共有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是为期三年的合同,第二份也是为期三年的合同,第二份合同履行到两个月的时间,单位以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么进行赔偿?怎么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如果单位的解除是合法的,要给经济补偿金,标准是N+1。如果单位解除的理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您在单位工作的期限为三年零两个月,N等于3.5个月。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案例提示

对于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必须履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工作程序,否则的话,将被视作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员工在培训或调岗前后均不胜任工作,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对于员工来讲,如果单位没有合理合法地按法律规定的流程解除劳动关系,完全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