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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他人诽谤经常受到骚扰,我该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侵权、名誉权,侵权、名誉权,侵权、名誉权,侵权、名誉权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因他人诽谤经常受到骚扰,我该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8月18日

  案件类型:名誉权侵权

  检索主题词:侵权、名誉权

二、基本情况

李先生经营一家饭店,因与饭店的一位厨师员工有纠纷,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偿付相关费用。但该员工将克扣他工资、强迫他们劳动的有关言论发布到餐饮行业内的一个厨师群。之后,李先生的电话一直有人打电话骂他克扣工人工资甚至还有人半夜打电话威胁他,给李先生个人声誉和店铺的商誉造成很大影响。李先生拨打该员工电话质问,该员工就挂断李先生的电话并且拉黑李先生的微信,这些问题让李先生的生活大受困扰。李先生咨询本平台律师,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告诉李先生,从对方的客观行为上看,对方实施了编造或者恶意夸大事实的行为并且还将此言论发布于行业微信群。此外,其还拒绝的电话和微信。从该员工主观意图上看,他在行业微信群内编造和散播不实言论并且故意拒绝李先生联系的行为存在恶意降低李先生或李先生经营的饭店名誉和商誉的主观过错。从客观损害结果上看,李先生已经接到了微信群中群友的询问、谩骂甚至威胁,因此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名誉或者声誉的损坏。因此对方的行为涉嫌侵犯您的名誉权或者饭店的商誉权。 

在此种情况下,建议李先生先对微信群内的对方的侵权言论进行公证并且对有关人员威胁、谩骂的事实也进行固定。具备前述条件后,可以通过律师发函要求其删除前述言论、公开赔礼道歉。如果对方拒绝或者无法联系,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维权。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时要有明确的被告。为明确被告,需要李先生提供侵权人的身份证信息,这样法院才能受理。

三、案例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的员工明显有过错,当然要承担侵权后果

12348平台的律师告诫广大群众,在自身名誉受到侵害时,切记固定好相关侵权证据,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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