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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签弩”引悲剧 代表建议修法降低民事维权门槛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19-07-27 分类:法律服务动态

  “从证明‘谁卖出谁赔偿’,调整为‘有销售即赔偿’。使得民事维权途径畅通,违法者被追责易行,促使商家内心强化保护未成年人的自律,对于可能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不敢想、不敢为,有效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事前预防。”针对一段时间以来的“牙签弩”伤童事件,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音乐学院副教授马春雨说。

  2018年,内蒙古包头市9岁的刘某,因不慎触动所购买的“牙签弩”发射装置,射伤自己,造成左眼残疾。刘某父母找寻销售者时,对方矢口否认。后在律师援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0月23日,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牙签弩”伤童赔偿案件。判定“牙签弩”销售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9万元。

  马春雨始终关注着该案的进展,并做了调研工作。马春雨了解到,包头“牙签弩”案件中,在销售者矢口否认后,行政监管部门因证据不足无法追责,刘某父亲曾萌生报复销售者家庭、同归于尽的想法;刘某父母都是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经济基础薄弱。孩子受伤后,治疗费及矫正孩子身体残疾和心灵创伤的长期、隐性支出,让这个家庭入不敷出。

  马春雨了解到,由于刘某“牙签弩”案件中自伤的典型性,使得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存在的薄弱点和法律焦点问题得以凸显。法律追责举证难,幼童维权望而却步,违法者无所畏惧;与此同时,民事维权途径不畅,违法商家漠视良知和道德自律,行政监管防不胜防。

  马春雨说,有必要通过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增设条款,优化追究生产、销售危险产品(包括食品和物品)行为者的归责原则,调整伤者举证证明标准,降低举证难度,畅通受害儿童家庭的民事维权途径,确立销售危险产品行为者承担有条件的、连带赔偿机制,通过销售端自律、自查、相互监督,最终实现没有销售、没有市场、没有生产、没有危害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

  通过调研,马春雨起草了《关于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增设条款,优化危险产品伤童归责原则的建议》,提出在侵权责任法中增设条款:“因销售有害于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产品,造成未成年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销售者共同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和产品的提供者进行追偿。”

  马春雨告诉记者,这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有助于社会公众信法守法,还有助于通过畅通民事维权途径,让家长群体深刻感受到法律的力度和力量,自觉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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