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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审批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18-09-11 分类:法律服务指引
以获得或变更《公证员执业证》,开展从事公证法律服务为目的,拟执业机构或执业机构住所地在本市,办理列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0283事项的申请人。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者申请公证员执业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6)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2.其他符合法定情形者申请公证员执业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 
(5)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3.本市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所在公证机构同意; 
(2)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3)所在区县司法局同意。 
4.非本市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1)所在公证机构同意; 
(2)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3)所在地司法局同意; 
(4)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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