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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辞职后可否请求经济赔偿金?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12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经济补偿金,劳动、经济补偿金,劳动、经济补偿金,劳动、经济补偿金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员工主动辞职后可否请求经济赔偿金?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10月20日

案件类型:劳动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动、经济补偿金

二、基本情况

来沪工作的丁先生2018年10月与一家企业签订了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月薪加绩效每月工资在概在二万元左右。今年8月份,丁先生与主管因工作关系发生矛盾,导致在该企业工作不愉快,于是提交辞呈,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后,丁先生又找到了一定公司,在入职后听同事说他可以向上一家企业索要经济赔偿金和周六、周日的加班费用。故丁先生打来电话咨询律师,问其主动辞职后是否有权索要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用。

平台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告诉丁先生,首先,经济赔偿金的给付条件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丁先生主动提出的辞职不具有该条的规定情形,故无法得到经济赔偿金。第二,周六、周日的加班费用丁先生可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加班证据向单位主张权利。

三、案例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违反劳动法,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1、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从事原岗位及其他。2、劳动者不能胜任。3、变更合同,达不成协议);(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破产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破产、吊销营业执照);(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本案例中的丁先生无法向单位主张经济赔偿金,但其可以主张离职前的加班费用。

12348平台的律师告诫广大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要合理合法的保护自己的用工权益,加班费用要尽早提出,以防证据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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