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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人还是看章?”虚假公章的效力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14 分类:案例库
标签:虚假公章、合同效力,虚假公章、合同效力,虚假公章、合同效力,虚假公章、合同效力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看人还是看章?”虚假公章的效力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10月20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虚假公章、合同效力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是上海某公司法人,2019年6月与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签订《钢板桩租赁打拔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由其公司向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提供拉森桩租赁、打拔服务,常州分公司项目代表人为朱甲,加盖了“浙江某集团常州分公司印章”。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公司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2020年8月张先生公司去催要工程款时发现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已于2020年6月注销了工商登记。且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称并未授权给朱甲,早在2019年5月就已经收回了常州分公司的公章,所以与他们签订合同中的公章系虚假公章。张先生对于此种情况慌了神,咨询律师后续该如何处理。

平台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告诉张先生,虚假公章并不一定会导致合同无效,关于合同的效力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以朱某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三、案例提示

公司使用备案过的公章,即便该公章实际上已经废弃不用了,只要相对人信赖该枚公章仍在使用,法律就要保护此种信赖。但要求相对人在任何一交易中都去核查公章的真伪,是不符合交易便捷的原则的,因此,相对人不应负有审核某一公章是否为备案公章的义务。故在公司使用备案公章以外的其它公章场合,法院不能以相对人未尽审核义务为由,就认定公司的该枚公章为假公章,除非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该枚公章确实是伪造的、废弃不用的公章。当然相对人也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公司使用的该枚备案公章以外的公章,曾在此前的交易中或者在与其他的交易中使用过等事实,证明该枚公章就是公司的公章。

12348平台的律师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核查公章的的真伪,同时需要仔细审查对方代理人的授权文件、代理权限、代理的范围等事项,把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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