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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钱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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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6日,72岁的钱某在老伴的陪同下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子女给付赡养费一事申请法律援助。

       经中心审查申请材料,钱某户籍地在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夫妇两人名下有三处房产。两位老人同是国企退休员工,月收入包括退休金和两处房产的租金,共计两万余元。钱某与李某只有一个孩子,现年43岁,定居加拿大,家境殷实。该子女因常年居住国外,自婚后便与父母关系疏远,致使钱某与孩子以及孙辈多年未见,便想通过提起给付赡养费之诉的方式让子孙归国探望。虽然给付赡养费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但是钱某夫妇二人的经济状况较好,不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人群。

       经中心工作人员解释和梳理,钱某详细了解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对法律援助的规定表示理解。

       因为钱某和李某的人均收入超过全市统一的经济困难标准,因此法律援助机构依规定不予受理。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钱某是老年人,申请援助的事项为请求支付赡养费,申请人的身份及请求事项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其家庭经济状况良好,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因此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援助。

       法律依据

       一、《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逐步扩大受援范围,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经济困难证明由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沪府发〔2016〕5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为本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标准,具体按照《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试行)》(沪民救发〔2014〕50号)执行。”第二项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免予审查家庭经济状况:(一)正在享受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的;(二)获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三)残疾人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四)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五)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六)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七)因见义勇为行为请求赔偿的。”

       因钱某夫妇为国企退休员工,享有退休金,且名下有三处房产,家庭月收入为两万余元,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经济困难条件,故依法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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