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管理知识】戒毒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的规定有哪些?
(一)对戒毒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有哪些?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对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规定有哪些?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的需要,可以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
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戒毒人员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五天,每天不超过六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参加生产劳动的戒毒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劳动场地和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引进易燃、易爆等危险生产项目,不得组织戒毒人员从事有碍身体康复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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