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遇到过毫不知情地“被转载”的事?相信很多文字工作者都曾有过类似的遭遇。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作协副主席潘向黎呼吁,坚决遏制未经授权、不付稿酬的肆意转载等行为,修改《著作权法》,严格规范作品转载、文摘刊登等行为。
“打一个比方,在宣布昆曲入选非遗项目纪念日的那天,编辑发了一篇知名昆曲研究家的稿子,有的网媒、文摘就直接‘拿来主义’,掐头去尾就成了自己的作品进行转载,对原创者和原发媒体不付一分钱。”潘向黎代表说,有谁知为了这篇稿子,编辑需要提前几个月和对方约稿,而这些人又特别忙,好不容易联系上,还要求对方一定要在这个时间节点前交稿,其中付出的精力心血一言难尽。
“还有你们记者,有些稿子真的是跋山涉水千辛万苦、甚至冒着生命危险去采访的,结果被人在零成本的情况下转载传播赚取自己的点击率。”
“有一些微信营销号把写作者的原创作品直接做成推文,然后申请原创,导致作者自己想发微信号时却不能发,还要倒过来求他开‘白名单’”。她说,虽然这种情况可以申诉,但流程复杂,而且即使申诉成功,对方也只需撤稿,不必付出任何代价,也不用补付稿酬。潘向黎代表说,看到自己付出大量时间心血创作出来的文学作品或稿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免费享用,既不打招呼,也不支付报酬,作为写作者、编辑她既气愤又无奈。她说,在目前情况下,没有办法在每篇稿子下面标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不能这样“广谱杀菌”,“如果每篇稿子都要维权,没有那么多精力。”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媒介可以转载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潘向黎认为,转载的法定许可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简化作者获得报酬的流程,让优质内容影响更多人。但中国作家协会社会联络部权益保护处调研发现:利用法定许可恶意逃避付酬义务的现象比较普遍,使得此项规定的执行情况事实上与初衷相悖。她说,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20多年的实践来看,大多数使用者未履行付酬义务,也很少发生使用者因为未履行付酬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权利人的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法律规定执行力不强。“几乎所有作家、学者、翻译家、原创类报刊等著作权人都常年累月地遇到过这种情况。”潘代表认为,著作权人存在维权难度,因为诉讼付出时间精力成本高,而即使胜诉所获赔偿也寥寥可数,甚至不足以支付诉讼成本。“在司法实践中,对著作权侵权案件判罚金额比较低。”她建议,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可以转载、摘编的外,未经许可不能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经授权转载、摘编的,需按规定或事先约定支付报酬,同时设置侵权赔偿金额下限。
此外,有些互联网未经许可任意使用原作者作品、有时候连署名都没有、分文稿酬不付,不打招呼抢注“原创权”,任意删改作品,潘向黎代表认为,可以将其列入道德诚信“黑名单”,加大惩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