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管住“红头文件”不再“奇葩”任性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18-12-21 分类:法律服务动态

  “红头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关系到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也关系到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审核机构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20日在国新办吹风会上表示,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在推进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有的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范围不明确,有的审核程序不规范、审核标准不统一,有的审核工作衔接机制不严密,还有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审核能力不足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合法性审核机制作用的发挥,导致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奇葩”文件,引起公众和社会舆论批评。《意见》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指导意见明确审核内容具体包括: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是否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等。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