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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布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17-12-22 分类:法律服务动态

  昨天,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公告称,自明年1月日起,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据悉,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为: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2018年1月1日起,化学需氧量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税额标准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通知还明确,本市将依据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的变化情况,适时依法对本市税额标准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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