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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在什么阶段申请?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2-25 分类:案例库
标签: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胡先生表示,有一个和公司的纠纷,已经胜诉。想咨询律师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果执行到了,还能申请前述两个措施吗?涉及到和公司的纠纷,限制高消费是限制谁的?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就胡先生问到的第一个执行问题,原则上要先给予履行义务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如果履行义务方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则可以申请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相关人员限制高消费;涉及到胡先生咨询的第二个问题,如果履行义务方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完全履行其义务,则胡先生不得再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将该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相关人员限制高消费。最后,涉及到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法律上是将其法定代表人作为限制高消费的对象。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二、案例提示

实践中,往往有些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方导致诉讼案件的行为非常气愤,即便后续相对方依法履行了相关义务,也很消解其心头之恨,常常会咨询律师是否可以在对方败诉后就直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相关人员限制高消费。然而法律上,上述两种措施都是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才可以进行的,一旦履行义务方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则不能再对其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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