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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拖欠工资,仲裁胜诉却无法执行,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0-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胜诉、破产、破产清算 、债权人会议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梅女士表示,2019 年,所在单位拖欠其工资,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权益,仲裁结果为单位需在半年内付清所欠工资。然而,单位并未履行这一义务。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惜单位当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未能成功。近期,法院通知梅女士,该单位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强制执行程序就此终结。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了一项仅 10% 的清偿方案,认为这一方案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对其极为不满。她迫切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自己应该如何处理,以争取更合理的清偿结果。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梅女士,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对于清偿方案应该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因此,梅女士认为10%清偿方案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二、案例提示

单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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