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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遭受前职工诽谤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互联网、侵权、诽谤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美容院遭受前职工诽谤该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8月10日

案件类型:网络侵权

检索主题词:互联网、侵权诽谤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来电咨询,自己是经营一家美容的经营著最近几天经常收到顾客向自己反映有人说自己经营的美容店存在违法违规的服务,甚至还配上自己的店铺遭到公安机关调查的照片。但是,客观事实并非如此。经过自己的调查发现原来是员工私下用小号在微信群中发布不实言论。张先生认为对方的行为不但造成顾客产生对自己店铺的误解同时还造成公安机关停业整顿的。张先生询问如何进行维权?如何主张赔偿

平台律师告知李先生,该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商誉侵权。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其次,结合本案,前员工为了报复李先生的美容院利用小号在微信群中散布不实言论,甚至还通过报假警的方式导致美容院被公安机关调查的假象最后,这些行为客观上的确会使得李先生的店铺在消费者心目中社会评价降低,进而影响其正常的经营和实际的经营损失。建议李先生可以先通过顾客进行调查取证,明确发布不实言论的主体信息,比如说形成调查的笔录、录音、视频等。另外,最好能够将微信群里面的内容进行公证以免对方删除

至于损失方面,李先生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式来要求对方承担第一对于商誉的诋毁部分,可以要求对方在微信群中进行公开的澄清并赔礼道歉。第二对于实际经营的损失,可以搜集之前的经营收入减去成本的方式核算有关利润,并要求对方赔偿。

三、案例提示

网络丰富了人们的学习、生活和娱乐的空间,网络也给了人们一副面具让人们可以使用不同于现实社会中真实身份的标识符号在虚拟社会中与他人沟通交流。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同样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合法性要求同样适用于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所有言语和行为。如果造谣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结合本案,该前员工的行为显然已经逾越了法律的底线,对美容院造成的实际的损害因此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上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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