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责任认定不服该如何处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事故责任认定、复核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责任认定不服该如何处理?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8月10日

  案件类型:机动交通事故纠纷

  检索主题词:事故责任认定、复核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咨询:我骑助动车延人行横道线穿马路,与经过路口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人损和财产损失。当时已经报案,警察初步认定我负次要责任,对方负主要责任。我认为我骑车过人行横道线没有责任,应该是对方全责?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此您骑助动车横穿马路应该下车推行,而您未推行故因此在该起事故中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因此您对事故处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的三日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三、案例提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