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王女士表示,此前与单位就工资拖欠、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等问题发生劳动纠纷,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然而,仲裁结果并未完全支持王女士的诉求,她决定向法院起诉。在准备起诉的过程中,王女士产生了两个疑惑。一是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该由谁承担,她不清楚法律对于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担心会给自己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二是在仲裁阶段,由于自己紧张等原因,做出了一些对自己不利的陈述,现在她想知道这些陈述是否可以撤回,以及撤回后对自己向法院起诉是否会有影响。
律师解答:劳动争议纠纷诉讼费只有10元,先由原告垫付最后由败诉方承担。在上海地区双方聘请律师的律师费由双方自己承担。单位也好、劳动者也好不需要因为败诉而承担对方的律师费。劳动者在仲裁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属于“自认”,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法律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二、案例提示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对自己的言辞负责,前后陈述应该一致,不得为自己的利益作出否定先前言辞的言论。禁止“反言”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来电人在劳动仲裁中陈诉属于自认,如果要撤回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自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撤回的;或者“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撤销自认。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