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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事辱骂殴打导致先兆流产,警察处理不公,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0-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互殴、身体损害、健康权、治安管理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女士致电反映,她目前已怀孕两个多月。一周前,她与同事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口角,随后遭到同事辱骂和推搡,双方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报警后,警方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发现监控存在死角。监控音频仅记录到冲突前半段同事辱骂张女士的内容,未拍摄到画面;而视频画面显示,冲突后半段是张女士先动手推搡同事。

由于同事在冲突中对张女士进行了剧烈推搡碰撞,张女士当日前往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先兆流产,并遵医嘱住院保胎7天。出院后,张女士再次与警方沟通此事,警方依据监控视频认定张女士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警方表示,若张女士不同意协商解决,最终处罚结果可能对其不利,甚至暗示其需承担赔偿责任。张女士认为警方的处理方式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她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向张女士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若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可进行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后,若当事人达成协议,则不予处罚。若确实存在辱骂、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需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处以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

就本案而言,根据张女士的陈述,律师认为,若其所述情况属实,且此次纠纷确因同事先辱骂张女士而起,同事存在过错,那么警察在处理时确实需要考虑这一事实。同时,考虑到同事并无伤情,而张女士在事发当天就出现先兆流产的情况,此事应当得到更公平合理的解决。若张女士对警察的处理结果不服,可拨打12389警务督察热线反馈,要求相关部门监督处理。

另外,针对张女士因本次事件出现先兆流产的情况,鉴于张女士在事发当天便住院保胎,且有事件监控视频、医院诊断记录、住院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同事对张女士构成侵权的事实及因果关系较为清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律师建议张女士可就此事向人民法院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明确指出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此外,法律上还更加重视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因此,实践中,对于有的侵权者多次侵害行为,法院还可能在判决中包含对侵权人的行为禁令,以及对受害者未来可能遭受损害的预防措施,以便更好的维护相关人员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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