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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疫情,我聘请的家政服务员回乡过春节后回沪,我让她到上海亲戚家自我隔离14天后再来干活。我是否还要支付阿姨自我隔离期间的工资?另外上海规定2月10日才复工,延期复工休息期间,我还要向阿姨支付工资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0-02-19 分类:常见问答

律师解答:首先,您与家政服务员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受《合同法》的调整。目前突发疫情,上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所以,除非您和家政服务员合同另有约定,阿姨在隔离期间未提供劳务,您不需要支付报酬。

其次,这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的规定,10日之前属于休息日。因此,这期间是否支付报酬,要看您和家政服务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是按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报酬的话,这几天家政服务员没有提供劳务服务,因此也不用支付报酬。但如果您们是按月支付报酬的,就应该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2003年“非典”时期):“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上述通知系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非典”期间,针对“非典”疫情对当时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有关纠纷而发布。该通知目前虽已失效,但考虑到本次疫情在对合同履行等造成的影响方面与2003年“非典”事件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故在应对和处理本次疫情期间有关疫情导致合同履行纠纷时,该通知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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