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1月24日上海市政府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途径或者来自重点疫区的人员应当自行居家隔离。由于单位也无法确认您是否途径或者在途中和重点疫区人员接触过,因此单位从病毒预防控制的角度看,需要您先行隔离的做法,具有合法合理性。此外,由于您现在还不是单位的正式员工,您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已经生效的劳动关系,自我隔离是对上海市相关规定的遵守,而非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无需支付隔离期间的劳动报酬。现在单位并非拒绝录用您,而是基于疫情的考虑延缓入职报到,所以也不存在转嫁风险的说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
二、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入本市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自觉实施居家或者积极配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对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