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鉴于该房为合租,租赁合同的签约主体是否包括您与您的湖北朋友二人?(实践中,较多合租房的租赁合同承租方仅为一人)。如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仅写明您一人,但事实上由您与湖北朋友共同居住,则您要求无责解约时必须举证证明:1)房东在将房屋出租给您们时,即明确知悉您和湖北朋友二人共同居住;2)您本人虽非来自湖北,但基于您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您也在较长时期内无法返沪使用租赁房屋。但若合租房的租赁合同签约主体不包括该名湖北人士,且您难以证明上述两项,则建议您考虑变更诉求,在不解除合同的前提下,要求房东基于公平原则免除受疫情影响期间的部分或全部租金。同时,您也可以联系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街道、物业去和房东进行沟通协调,做下房东的思想工作。如果协调不成,可以根据刚才提出的建议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