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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的未成年人花3000元找人游戏代打,可以要求返还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3-30 分类:普法案例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吴女士来电咨询,她是一名14岁的未成年人。在一月底,她通过微信联系了一名游戏代打服务人员,为其进行游戏代练,并通过线上支付了共计3000元的费用。吴女士认为3000元属于不理智的大额支出,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款项,但对方态度强硬,表示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拒绝退款。吴女士咨询,这笔钱款能否追回,以及应当通过何种方式维权?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向吴女士说明,根据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的同意或追认,则该行为效力待定或无效。吴女士作为14岁的学生,一次性支付3000元用于游戏代打,通常被认为超出其年龄阶段的日常认知和处分能力范围。在其父母明确表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服务合同关系可以被主张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吴女士的家长有权要求代打方返还3000元款项。但由于吴女士已实际接受了一段时间的代打服务,且其自身对非理性消费存在一定过错,其监护人也可能存在监管疏忽,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全额退款,而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决返还部分款项。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案例提示

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大额的消费行为需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者经其监护人同意、追认,如果未经过监护人许可,法律上认为这部分消费是无效的,收款方需予以退回。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义务,正确引导孩子理性对待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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