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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谈恋爱为由接受男方的大额金钱后,提出分手联系不上,是否构成诈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7 分类:普法案例

      2023年7月,李先生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女孩子,相处一段时间后,李先生给对方30多万元,女方将钱买了保时捷车子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过了不久,女方提出了分手,李先生要求女方将钱还给自己,女方于是将李先生拉黑,目前联系不上了。李先生问,女方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自己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平台律师告知,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欺骗行为的内容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现实生活中,诈骗罪的欺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语言欺骗也有文字欺骗等。

      根据李先生的描述,目前女方虽然联系不上,但无法确定女方是否使用了欺骗的方法,从而导致李先生产生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难以在电话咨询中认定是否构成诈骗。建议李先生将自己有受骗经过写成报案书,在公安的指导下提供受害的证据,如果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警察会进行立案侦查的。如果最终无法立案,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示

诈骗行为的证据主要是两方面,第一是证明自己被骗的证据,第二是财产给付的记录,前者包括微信、支付宝、电话聊天记录、能够证明事情发生经过的证人证言、相关文件材料等,后者包括银行转账记录、交付现金情况、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车辆、房产过户等能证明把金钱或者财产交付给对方的时间、地点、过程。财物被骗,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受理审查确定案件性质。如果确有犯罪事实,符合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的,刑事追诉期限为五年,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六个月。受害人可在六个月内报警,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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