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吴女士将自有房屋出租,由承租人(某公司员工)签订租赁合同,但实际房租一直由该员工的老板支付。现该员工已从公司离职,老板也不再支付后续房租,要求退房,吴女士咨询自己是否可以要求解除这份房屋租赁合同?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向吴女士说明,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房屋租赁合同由吴女士与员工签订,双方构成合法的租赁法律关系,该合同仅对吴女士和签约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员工是法定的承租人,负有支付租金的核心合同义务。老板代为支付租金的行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并非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也不构成债务加入(除非老板明确承诺自愿承担租金支付义务),因此老板不直接对吴女士承担合同责任,员工的承租人身份不因代付行为而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也是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核心目的(获取租金收益)。本案中,员工离职后,无论是员工本人还是代付租金的老板,均不再支付房租,属于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情形。吴女士可先向签约员工发出租金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15-30日)支付拖欠租金,若员工经催告后仍不支付,即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情形,吴女士有权行使解除权。
租赁合同的效力基于双方的合意及法律规定,不因承租人的工作变动(离职)而自动终止。员工离职后,其作为承租人的合同义务并未免除,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直至合同依法解除或履行完毕。即便员工离职后不再实际使用房屋,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租金的合法理由,若其未及时与吴女士协商解除合同或办理退租手续,仍需承担租金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出租房屋时,应要求实际使用人或负有支付义务的主体作为签约方签订租赁合同,若存在第三人代为支付租金的情况,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三人代付的性质(是代为履行还是债务加入),若希望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需让第三人在合同中签字确认自愿承担租金支付义务,避免后续出现责任主体混淆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