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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随某盗窃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随某,1993年出生,大专文化,涉嫌盗窃罪,后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6日,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的臧高韵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10月27日早上前往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拿取相关指派资料,当天上午即与本案承办书记员联系,前往黄浦区人民法院阅卷。

      由于本案被告人众多,包括随某在内共有六人,涉及的卷宗有厚厚三本,承办律师在黄浦法院花了近两小时才将所有卷宗阅完,并对相应材料拍照。回所后,律师仔细研究案卷后发现,本案系一起一个班组(共七人,一人在逃,本案共起诉六人)共同盗窃上海某公司相关电缆线余料的共同犯罪。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承办律师随即致电约见随某。

      2017年10月31日下午,随某来到承办律师所在律所进行会谈。在会谈过程中,随某对于他涉嫌盗窃罪的罪名及起诉书的指控并没有异议,只是对于共同犯罪不太理解,承办律师为他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在与随某的沟通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了一个可能对随某的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细节,即在这起共同盗窃案中,随某只参与了2017年6月17日、18日晚上的两起望风,并没有实际进行盗窃。律师就这个问题深入询问原因,随某回答,那两晚是康某、郑某叫住他,让他等他们一起走,而单位也有规定,要求下班时一个班组一起走。与此同时,承办律师发现随某的文化程度为大专,而其他被告人均为初中,便问随某大学毕业了吗?怎么会找到这份工作的?随某表示是毕业实习时自己找的工作,自己是农村的,专业又对口。随某误以为自己不偷,在旁边看着就没什么事。

      至此,承办律师明白了随某现在的处境虽与他法律意识淡薄   有很大关系,但跟他刚刚毕业缺乏社会经验也有极大的联系。一个农村家庭好不容易培养出来的大学生,一毕业就进入了“贼窝”,又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最后竟然踏上了犯罪的道路,承办律师为他深深感到惋惜。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在开庭时的发问阶段,承办律师直接问了随某两个关键问题:第一,你为什么会在17、18日这两晚留下来?随某回答单位规定要一个班组一起下班,他只能等;第二,你说的这个“一起下班”是单位的规定吗?随某回答是的。

      针对承办律师的发问,公诉人进行了补充询问,随某的回答中并没有否认他参与两次望风的事实,但是承办律师要强调的是:公诉人之前未在起诉书中提到的事实至此也得到了明确答复,即随某单位确实要求一个班组一起下班。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随某都很紧张,即使在自我辩护阶段也没有说很多,最后的时间留给了承办律师。承办律师在庭前对辩护词做了充分的准备,在庭上,向法庭主要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中随某仅参与了2017年6月17日、18日晚上两起盗窃的望风,并未实际进行盗窃,在本案中起到的是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二,被告人随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随某在本案中,主观犯意较轻,犯罪情节也较轻。随某来自农村,父母都是农民,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意识。在此之前,他简单地认为只要自己没有实际的盗窃行为就没什么大问题,因此碍于在班组内工作,要遵守单位规定,也听从班组内成员的话,就留下来望风,却没想到竟让自己踏上了犯罪之路。随某参与望风的两起盗窃,涉案金额共计3002.1元,从涉案金额上看,他的犯罪情节也是比较轻微的。

      第四,被告人随某认罪态度好,此次系初犯,之前没有犯罪前科。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被告人随某目前为取保候审,且愿意履行法院规定的罚金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恳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理,予以轻判,给予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给他这个刚毕业的大学生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承办律师发表完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对此没有异议。

      之后,经过休庭,法院作出了当庭判决,随某因盗窃罪被判处罚金1000元。

      听到判决后,随某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当承办律师把判决结果再次向随某解释一遍后,随某才明白他没有被判处缓刑,只是单独判处罚金1000元。随某激动地连连说感谢,承办律师告诉随某,最要感谢的是本案的主审法官,是他们给了他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而当随某对准备退出法庭的法官们连声道谢时,法官告诉随某,要真正感谢的是你的法律援助律师,你的律师工作很认真。

      至此,一起本可能被判缓刑的案件,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和一审法院的秉公判案下,被告人随某获得了一次新生。律师后续也提醒随某,他在接下来的人生中,一定要学法、守法,做一个合格的好公民,不要辜负父母的辛勤培育。

【案件点评】

      本案其实是一起金额很小的共同盗窃案件,通常意义上,律师根据盗窃金额,就能对于判决结果有初步的判断。承办律师阅完卷后,第一反应是随某既然已被取保候审,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很大。

      但在与他面谈后,承办律师发现本案其实在量刑上还有很大空间。作为辩护人,对于任何一个案件都要抱着审慎的态度,对于任何一点事实都不能忽略。而律师在与随某面谈后发现,随某之所以有两天晚上留下来望风,有一点不可忽略的事实是单位规定一个班组必须一起下班,随某不能单独离开,否则就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随某犯盗窃罪的犯意是很轻的,他只是被动地按照同班组人员的要求而留下来望风。

      承办律师不禁思考,随某为什么会这样被动地参与了犯罪呢?当人们面临犯罪的时候又应该如何选择呢?是充当共犯,还是检举揭发?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而对随某接下来的询问也解答了承办律师的疑惑。随某是个农村大学生,在大学尚未毕业时,好不容易凭自己的力量找到了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却进入了所谓的“贼窝班”。由于他没有任何社会经验,也没有任何社会关系,吃住都在单位,如果他丧失了这份工作,那么意味着他一毕业就面临失业。面对这种情况,随某天真地认为只要不实际参与盗窃就不会有事,而这也跟他法律意识淡薄息息相关。

      那么要如何挽救这个失足青年呢?承办律师决定从案件的关键事实入手。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一般都没什么问题,但作为辩护人,律师对于起诉书中没有提及的事实却存在着进行辩护的空间。本案中在起诉书中没有提及的“一个班组一起下班”这一事实也成为了随某案中突破的关键。当承办律师提出这一点时,公诉人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也没有异议。

      综观本案,从承办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的角度来看:首先,律师对于每一起法律援助案件,都不能因为案件标的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对案件事实不再仔细询问。往往通过仔细询问客观事实,会了解到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有否遗漏,从另一个角度为律师的辩护提供更大的空间。本案中,也正是承办律师在辩护时提及的“一个班组一起下班”的补充事实,对最终量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从被告人的角度,如何通过律师的辩护达到对被告人的公证判决,使被告人能够知法、懂法、守法、遵法,也是律师在案件承办过程中需要积极努力的方向。

      在本案的承办过程中,律师通过对随某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使随某在明白法律规定的同时,清楚意识到自己之前的认识是多么地错误,又通过积极的辩护,为他争取到重新开始的机会,使他对将来的工作和生活重新燃起了信心。刑事追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矫正犯罪行为,防范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承办律师相信,本案对于随某的教育意义也是巨大的,他在将来的工作和生活中也一定会引以为戒,这也是作为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辩护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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