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某某是一起医疗事故案件的当事人。2014年4月,朱某某的生母张某在松江某医院生产,因院方医疗存在过错导致朱某某出生后留下脑瘫及癫痫后遗症。后经上海市医学会鉴定,朱某某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二级乙等,对应三级伤残,院方承担对等责任。事发后,朱某某的双亲与院方已就前期赔偿事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经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院方赔偿给朱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五十余万元,并在判决中保留了朱某某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的权利。今年是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的第一年,朱某某的双亲曾向院方主张相关费用,但院方提出要经司法途径。因朱某某的家庭经济困难,于是向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
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朱某某法律援助后,指派了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的李庆国律师承办此案。李律师第一时间接待了受援人的父母,了解了案情及受援人父母的诉求。李律师得知,申请人的前期赔偿已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本次是主张二次医疗的费用以及产生的交通费。
本案中,由于经上海医学会认定,院方承担50%的责任,责任划分明确,关键是主张相关赔偿的证据要齐全。李律师对受援人父母进行了风险告知,并嘱咐其提供全部相关的医疗发票和交通发票。随后,李律师以受援人朱某某为原告、松江某医院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根据之前生效判决确认的责任比例,主张后续治疗费用两万余元。
2017年11月10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两点:一是被告认为原告的权利已经全部主张过,除之前的判决书中明确载明保留的权利外,无权再主张其他权利。二是被告主张之前给原告的残疾赔偿已按最严重的伤情赔付,理应包含今后的康复费用。原告无权再继续主张。
对于本案,李律师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所主张的医疗损害侵权所产生的二次医疗及交通费用,符合最高法《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关诉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关于事故责任的事实和担责比例,已经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无需另行质证。
二、原告居住于青浦区,属上海市郊,而康复必须到上海儿童医院,因此产生的交通费用是必要的且合理的。
三、关于被告方认为权利已经主张过,当时没有提出过保留的说法,代理人认为侵权损害赔偿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没有声明保留并不代表放弃,只要符合时效的规定,权利人就有权主张。
四、关于被告所说残疾赔偿金已按最严重的伤情赔付,理应包含今后康复费用的说法,代理人认为残疾和二次医疗是法律明确分列的赔偿项目。就因为伤残严重才会导致后续治疗费用的发生,也表示原告的诉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本案经过审理后,在松江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李律师在调解中建议,因二次医疗及交通费用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存在,每次都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后续治疗费用,无论对原告还是被告来说都是徒增诉累。为了免去今后的麻烦,律师建议院方在接受原告本次诉请的基础上,增加今后的护理费、生活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的全部费用,一次性解决双方之间的所有纠纷。最终,院方同意了律师的建议,法院当天出具调解书,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赔偿款三十余万元,整个案件至此顺利结束。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赔偿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如之后长期以诉讼方式解决每年产生的实际费用,则会平添受援人的维权压力。在李律师的斡旋下,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使受援人的父母今后能够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照顾患儿上,为受援人一次性免去了今后的维权成本,使受援人的利益得到了充分保护。这也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切切实实以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重,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职能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