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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失丈夫、父亲和儿子的女人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死者钱某生前是在被申请人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作的职工。2013年12月
13日上午,在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场内工作时,巨大吊车的吊臂在空中突然下
坠,击中了毫无防备的钱某,随后钱某即被送入浦东新区南汇中心医院治疗。
遗憾的是,重伤的钱某终经医生努力抢救无效而死亡。故申请人一方当事人死
者钱某的妻子翟某、女儿钱某和母亲赵某,在痛失丈夫、父亲和儿子之后,
忍着悲痛不得不提出,要求被申请人一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人民币
125万元。但是被申请人一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只同意一次性补偿人民币25万
元,双方当事人为此引起了纷争。
申请人一方当事人翟某、女儿钱某和母亲赵某的亲戚纠集了100多人,到
被申请人单位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围堵,不让单位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回
家、吃饭,历时长达19小时,中间不曾间断,因此还影响了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的正常工作。其实他们心中都明白,讲法并不能拿到人民币125万元,只有不
讲法,闹得越来越凶,才能多拿钱。在这样的情况下,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领
导打电话向我求助,让我参与调解此纠纷,不要让此纠纷激化,不要让此纠纷
长期拖下去,希望能尽快妥善解决此纠纷。
调解过程
纠纷产生,调解就忙。我赶到现场后,为了平息纠纷,首先,稳住死者家
属(申请人一方当事人翟某、女儿钱某和母亲赵某)的激动情绪。话人情,对
死者家属翟某、女儿钱某和母亲赵某表示深深的同情,让翟某、女儿钱某和母
亲赵某化悲痛为力量,应先照顾好自己的身体;说道理,按客观存在的事实说
道评理,讲法律,调解纠纷的原则,就是要依法调解,以法律规定来调处纠
纷;其次,了解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双方当事人对存在的事实和结果
均无异议,就是因补偿款25万元至125万元的差距太大,而使死者家属翟某、
女儿钱某和母亲赵某及亲戚、朋友情绪激动,纠集100多人去被申请人一方单
位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闹事,越闹,双方当事人意见越不一致;再次,让双方当
事人均冷静一下,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我先对被申请人一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指出:死者钱某生前是你们工程安
装有限公司的职工,在单位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了工作而受伤死亡,应申
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可以工伤(死亡)标准来补偿,现在对死者未做工
伤认定,只能作一般民事纠纷进行协商,你们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是单位,她们
是公民,毕竟死了亲人,出于同情和关心,为能妥善处理此纠纷,在不影响工
程安装有限公司单位的正常工作,尽量减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单位损失的前提
下,尽快解决,对你们单位也比较有利,你们公司可以考虑一下,一次性补偿
人民币25万元太低了,适当提高补偿金额,以平息纠纷、解决矛盾……
然后,我再做申请人一方当事人翟某、女儿钱某和母亲赵某疏导工作:对
于你们家属一方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并深深的表示同情,但作为公民应学
法、懂法,不能用围堵、聚众闹事的方法来解决此纠纷。再说这方式是不可取
的,也是解决不了此纠纷的,只会僵化你们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不利于最
终取得补偿。你们应该心情平静一点,一定要补偿人民币125万元是无法律依
据的,你们三人是否考虑一下,降低一点要求,让对方多提高一点补偿金额,
如果你们三人坚持不让步的话,对方坚持不再提高的话,此纠纷就没办法解
决,长期拖着不解决,对你们三人也不利,只要对方愿意支付,你们愿意接
受,就可以解决……第一次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提出的补偿金额数差距
太大、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第二次调解时,我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均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
各自退让一步,海阔天空,只要能平息纠纷、解决问题,社会和谐、稳定即
可……经过数番的悉心调解,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但让双方当
事人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时,申请人一方当事人翟某、女儿钱某和母亲赵
某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死者钱某的2013年度工资收入还没有领取,只领取
了一部分预支,现被申请人一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愿意支付的补偿款不包括工
资收入在内,应由被申请人一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工资收入。我听了
以后,认为申请人一方当事人翟某、女儿钱某和母亲赵某所提出的这一要求是
合情合理的,故征求被申请人一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意见,被申请人一方工
程安装有限公司听了此要求后,表示同意支付。最终,双方当事人满意地在人
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名认可。
调解心得
一、经过我的不懈努力,此纠纷终于圆满解决。被申请人一方工程安装有
限公司又恢复了正常工作,且按协议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但对此纠纷调处
后,使我深深体会到:纠纷起,双方当事人不一定立即都愿意接受调解,因
为,依法调解,只能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补偿,而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只要纠
集人多、起哄、闹事、围堵,让对方难以忍受的情况下,才会支付更高的补偿
款。所以,更需要我们利用调解这个平台,加大宣传法律知识力度,让那些痛
失亲人后的人们,尤其是失去家庭中顶梁柱的女人们,及时得到法律的帮助,
用法律武器来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调解此纠纷,让我意识到,法律知识的缺失是导致众多矛盾纠纷
的因素之一。我们作为工作在基层第一线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尽力用群众的
语言,通俗易懂地向他们宣传法律知识,根据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保
护当事人的要求,以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让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逐步理解法
律法规,接受法律知识,信任人民调解员,这样一来,也能令他们在未来的生
活中,比以往更重视法律的指导和约束,从而防患于未然,进一步维护社会稳
定。
三、解决此纠纷后,使我体会到,如果没有调解员的介入,此纠纷不知还
要持续到何时,如果矛盾一直得不到解决,势态极有可能会越来越严重,原本
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民事纠纷,或许会转为刑事案件。通过此纠纷的调
解,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在民间产生的纠纷,非常需要调
解。所以,我要把调解民间纠纷工作当成一个法律诊所,在这里倾听感知广大
人民群众的哀怨疾苦;把调解民间纠纷工作当成一片土地,在这里播撒爱的种
子和法律的阳光;把调解民间纠纷工作当作一个平台,在这里呼吁同仁,为构
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惠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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