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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交通事故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3日,吴某骑电动自行车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某路口与齐某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使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明确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但因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路口的红绿灯情况,且无法找到目击证人,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这就导致了吴某家属与对方肇事者无法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吴某家属出现索赔困难,于是向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

       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吴某家属法律援助后,指派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沈汇贤律师承办此案。沈律师第一时间接待了受援人,了解案情经过及受援人的要求。沈律师得知,死者吴某于2009年来上海打工,从事木工工作,工作单位和工作地点都不固定,属于哪里有活去哪里的工作状态,期间从未与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缴纳过社保。事发前,他租住于市区长乐路上的一间小阁楼。

       本案中,由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预测法院在划分责任和认定赔偿标准上会对证据要求很高,对此,沈律师疏理了大量证据,并向受援人作了风险告知。随后,沈律师以机动车辆驾驶员齐某、雇主李某、事故车辆挂靠单位上海某公司、事故车辆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按照事故全责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另三名被告连带赔偿,索赔金额超过百万。

       沈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将会集中于两点:一是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二是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这两点的认定结果都将对赔偿金额产生重大影响。围绕以上焦点,沈律师积极指导吴某家属收集相关证据,同时自己对吴某生前的居住、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考虑到本案诉讼费将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家属缴纳存在困难,沈律师代吴某家属向法院提出了减免诉讼费的申请,并递交了死者户籍地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2013年9月27日、11月1日,本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四名被告均不同意吴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并提出事故原因系死者吴某闯红灯所致,应由死者承担主要责任的答辩意见。同时,四名被告还对死者生前的居住、工作情况提出了强烈质疑,认为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争议焦点就是沈律师当初预测的两点。

       对此,沈律师除了向法庭提交有关事故情况的证据外,又提交了吴某生前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大量关于吴某在上海工作的证据,同时申请了房东出庭作证,以证明死者生前在上海居住、工作一年以上的事实。

       对于本案,沈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是被告齐某应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责。理由是:首先,被告齐某和李某的询问笔录显示,两人对事故发生时的描述完全不一致,因此不排除两人为了减轻责任作虚假陈述。其次,从被告齐某的询问笔录中不难看出其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体现在三点:第一,齐某声称绿灯放行至撞倒死者,起步的五秒内档位已换至三档,说明齐某在路口行车速度过快。第二,事发当天凌晨三点,齐某就出车上路,存在疲劳驾驶的可能性。第三,从两车撞击的部位来看,被告齐某驾驶车辆的右前侧撞击到了死者驾驶车辆的左后侧,说明是死者行驶在前,因被告齐某从后部撞击才引发事故。再次,《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中,明确被告齐某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行驶,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采用的是责任推定原则。既然该《事故证明书》未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吴某存在过错,则应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是死亡赔偿金标准应适用事故发生地的城镇标准。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函》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已提交的大量证据足以证明受害人于事故发生前长期居住、工作、生活在上海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起交通事故应以事故发生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由被告齐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雇主李某、车辆挂靠公司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奉贤区人民法院采信了沈律师提出的观点和证据,对吴某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同时,减免诉讼费的申请也得到批准,法院免除了本应由受援人作为原告垫付的14860元案件受理费。

       对一审判决结果被告提出了上诉,受援人向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后,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沈律师为本案的二审援助律师。二审的争议焦点与一审一致,但在二审中被告提交了新的证据,意图证明死者的居住和工作地并非在上海。二审法院在经过两次开庭,以及对租房情况现场了解之后,最终认可了沈律师提交证据的真实性,确认死者在事故发生前有一年以上的时间在上海生活和工作,因此对于死亡赔偿金仍适用事故发生地标准。吴某家属对沈律师的工作态度及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分别向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沈律师赠送了锦旗。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将沈律师的事迹推荐给上海广播电台“101.7好人点赞节目”,宣传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敬业精神和法律援助的社会意义。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交警部门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件,责任如何划分,赔偿如何计算,会给案件判决结果带来重大影响,金额差距可达数十万。律师对于该类案件,只有通过全面的案件分析、准确的争议预判、细心的证据收集和扎实的理论功底,才能赢得最后的胜诉。本起援助案件的成功并不仅仅在于为受援人争取到了最大的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使那些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不知如何维权的弱势群体找到了危难时刻的维权武器——法律援助。当受援人因法律援助而受惠的时候,他们也会以自己简单又直接的方式向社会宣传,良性的循环使受援人受益,使法律援助发挥应有作用,使整个社会更理性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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