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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辞职不成寻死觅活 公调无缝对接防止激化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151116上午9时许,镇派出所接到报案称上海某构件有限公司职工唐某某爬上龙门架扬言自杀。接警后,派出所立即出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共同前往。

原来唐某某系上海某构件有限公司外地来沪员工,20159月公司实行按产量计算工资的方式,在对唐某某的班组进行考评时,因考评分不到100分,唐某某被扣掉500元工资,并要求其认真工作,扣掉的工资会补回来的,唐某某却一直不服气。20151116唐某某突然提出结算工资并退工,但公司领导对其讲明《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当天拿工资不可能。唐某某一听领导这么说,情绪突然变得十分激动,并扬言当天不结算工资就死在公司并写下了遗书。随后就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劝解,唐某某的情绪终于缓和下来同意从龙门架上下来。随后唐某某被带到了派出所,同时上海某构件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也一同来到派出所,并会同调解员一起与唐某某进行沟通协商。

 

调解过程

认真倾听,适时劝慰。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调解工作室调解员立即赶往现场,在与唐某某首次接触时,对其扬言自杀行为不做任何评价,让其一气呵成说个畅快,充分坦言,发泄不满和怨气,适时进行宽慰,表示对其拿不到工资心急的理解,并告知可以采取的救助途径,稳住其情绪,在交谈的同时,在公安人口资料库中了解唐某的户籍家庭情况,并与上海某构件有限公司负责人电话联系了解情况。对于当事人家庭情况的了解,有利于加强沟通,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我们了解到唐某某婚后生有三个子女,夫妻感情较好,父母亲都健在,于是在交谈中多次提起其家庭父母妻子孩子,希望其珍惜生命,珍惜家庭,并当着当唐某某的面通知上海某构件有限公司负责人立即到派出所协调。唐某某与调解员、社区民警交谈后,感受到了调解员和社区民警的诚意,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答应到派出所进行进一步沟通。

(二)宣传法律,讲明道理。到达派出所后,调解员向唐某某针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作了解释,并说明公司领导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唐某某文化水平低,对调解员的解释并不十分理解,一听说公司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即暴跳如雷,一边说还要去寻死,一边企图往外走去。调解员立即拦住他,同时劝解道:“有事情可以协商解决,没必要采用这种以死要挟的办法,万一出了意外,不但是对自己的人生不负责,而且对父母家庭也是一种很大的伤害,再说了,以后三个孩子靠谁养活呢?”听了调解员的一番劝告后,唐某某冷静下来了,他表示因为要养三个孩子,经济压力太大,被扣了工资后近期又没有收入,自己觉得不服气才会干出这种傻事,现在想到了家里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的后悔,脸上流露出了尴尬、后悔的表情。见此情景,调解员向公司领导提出建议:“职工的技能培训也是非常重要的,提高产品质量,不能简单粗暴的只依靠考核扣钱。”公司负责人听后觉得调解员的话很有道理,于是频频点头称是,调解工作终于打开了缺口。

(三)立即调解,签订协议。在随后的调解过程中,唐某某提出要公司同意其辞职,并立即与其结算工资。公司负责人仍然坚持己见,声称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调解员向公司了解了唐某某的工资情况,并与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既然双方已有心结,唐某某再回公司上班已然不妥,且工资金额不大,希望公司照顾唐某某家庭困难,从人性化角度考虑支付唐某某的工资。经过反复做双方工作后,双方终于同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结算工资。调解员当场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确认。为了避免事情出现反复,调解员还督促公司和唐某某当场解除了劳动合同。至此,一起差点搭上人命的劳资纠纷,通过公调无缝对接机制的有效落实,得到了圆满化解。


调解心得                                       

(一)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调解要力求“快、稳、准”。“快”:处置要快,不能拖延时间,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稳”:要及时稳定当事人情绪、控制当事人不当行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准”:在处置和调解过程中要及时掌握基础情况,运用敏锐的洞察力,从千头万绪的纠纷中适时抽丝剥茧,找准矛盾的原委、起因和症结点,一击必中当事人最关注的要点,避免当事人情绪出现反复。

(二)在当事人情绪出现不良状况的情况下,在调解的时候以妥善解决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为主。就如这起事件中的当事人关注的就是要立即辞职并结算工资,而公司法遵照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方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固然无错,但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如果再维持劳动合同关系容易引发更大纠纷,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稳定事态发展和稳定当事人情绪,所以与公司方沟通,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总而言之,要通过说清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清理的方式去积极说服当事人客观、理性的考虑问题,同时人性化的解决问题,力求双方互谅互结。

(三)要及时消除当事人和公司方之间的矛盾误解。外来务工人员文化水平相对比较低,法制意识薄弱,当事人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只是对于公司的做法存在异议。而据公司方讲,当时他们也做过思想工作,表示好好干活一定会补足所扣工资的,但是唐某某一直听不进去。而且,公司方在唐某提出辞职时的答复也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此,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再次向当事人阐明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终止合同的相关规定,以消除当事人与公司方的对立情绪,并对当事人以死要挟的做法进行批评教育。此外,调解员要学会换位思考,切身体会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愿与难处,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拟定调解方案,最大限度的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

(四)镇人民调解“出诊法”公调无缝对接机制的有效落实,是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的重要法宝。“公调无缝对接机制”是镇人民调解“出诊法”的延伸,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一种有效方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派出所建立调解工作室,派驻有经验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公安机关接处警与人民调解无缝对接,有利于有效控制矛盾纠纷事态,确保矛盾调处活动的及时性、合法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金山区吕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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