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赵某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赵某某2012年曾因涉嫌打架斗殴被徐汇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数日后因情节显著轻微被释放。获释至今,赵某某以公安局采取拘留决定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多次到公安局等处上访、信访,要求公开相关案件材料。2016年8月,公安局给予答复,告知赵某某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赵某某不服。
2017年3月7日,赵某某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信息公开,并就此案于3月31日向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书面申请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赵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徐汇区公安分局信息公开,按照《法律援助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等规定,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二)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第二条:“本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扩大到下列事项:(一)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二)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三)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四)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五)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六)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七)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申请再审的。”
而赵某某要求徐汇区公安分局信息公开,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