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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雇佣劳动受伤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男,系外地来沪务工人员,1994年生,在奉贤区某村某厂房翻建工地干活,在厂房楼顶拆除脚手架过程中,其手中的钢管不慎碰触到位于该厂房上方的10KV高压线,进而发生触电事故,致张某受伤。事发后,张某先后至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一零八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00多万元。事发后,因与包工头老板、建设单位等对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故向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杨晔律师承办此案。

        接到指派后,杨晔律师及时接待了张某,了解情况,决定援助的方案和对策。通过与张某父亲的沟通,了解到以下情况:2012年3月30日,某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奉贤区某村某厂房翻建工程。2012年5月7日,张某明、某公司第五分公司与该村委会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某公司第五分公司承包翻建工程,承包范围为双包,合同经张某明签字、某公司第五分公司及村委会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后,张某明具体负责该工程施工。张某明承接该工程后,将木工、泥工、钢筋工清包给余某施工,被告余某将其中的木工活分包给了龙某施工。2012年7月20日,张某受雇于龙某到该工地干活,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生了事故。

        2014年6月16日,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被高压电灼伤致身体多处伤害,分别构成三级、四级、五级、八级、九级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至鉴定日止,营养540日,终身部分护理。张某的情况属于在雇佣劳动过程中因劳动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事故,在年仅24岁的青壮年时期,遭遇这么大的事故,是非常令人同情的,作为家中的独子,父母的心情更是悲痛。一次事故,毁了一个家庭,让人痛心。作为援助律师,杨晔律师希望能用最大的努力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权益,让他们以后的生活有保障。

        经过对案情的全面了解和对策略的权衡比较,援助律师决定从“健康权”的角度入手,把导致这次事故发生的所有过错方,被告龙某、被告余某、被告张某明、被告张某燕、被告某公司第五分公司、被告奉贤区某村民委员会以及被告上海市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七个被告一并告上法庭,希望法院能厘清他们的过错和责任,尽可能地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奉贤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先后于2014年10月13日、11月10日、11月27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七被告均委托律师到庭参加庭审。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被告张某明作为涉案工程的总工头,与被告余某、龙某发生层层转包、分包关系,被告某公司第五分公司承接了被告某村委会的建设工程,被告某村委会是涉案工程的所有人,被告某供电公司系涉案高压线的管理者,均应依法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某燕,作为被告张某明的妻子,应与张某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七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费用,合计金额2985419.90元,同时保留对后续医疗护理费用继续起诉的权利,并当庭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经过法庭多方举证质证,法院查明:1.被告张某明挂靠被告某公司第五分公司承接了该厂房翻建工程,双方口头约定某公司第五分公司按工程项目的6.5%向张某明收取挂靠费用;2.原告系非农户口;3.事故发生时,被告张某明已经支付医疗费等1,113,478.19元 ;4.被告某村委会履行了法院先行给付裁定的50000元;5.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某供电公司申请,对事发地高压线相关指标进行了鉴定。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过失,但其分别实施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被告龙某与原告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原告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龙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明明知余某不具备施工资质,余某也明知龙某也不具备施工资质,仍将涉案工程木工等进行转包、分包,被告某公司第五分公司明知张某明不具备施工资质,放任其挂靠承接涉案工程,被告张某明、余某、某公司第五分公司,应当与被告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某村委会作为涉案工程的所有权人,在未取得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翻建,且涉案工程所在地高压线指标不合格,构成该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再次,某供电公司对电力设施负有维修管护义务,本案发生时,涉案厂房上方高压线已经存在安全隐患,电力公司未尽到及时巡查、维护义务,对发生事故造成原告损失亦存在过错。最后,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龙某等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村委会承担35%的赔偿责任,某供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己承担5%的责任,七被告共支付原告赔偿款2397437.79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大部分获得支持。

        【案件点评】

        这个案子本来可以以简单的雇佣关系作为切入点,对张某的雇主提起劳动关系诉讼,但是考虑到本次事故的严重性和张某治疗的持续性,仅对雇主提起诉讼,恐怕难以保障张某的权益。由于事故张某受伤严重,生活不能自理,已经产生和将来后续将要产生的治疗与护理费用巨大,为了使张某的利益最大化,尽可能多地拿到赔偿,保障张某后续正常的生活,援助律师决定从“健康权”的角度入手,把事故所有过错方列为被告,请求法院依过错程度判决相应赔偿责任,且请求判决相关被告之间为连带责任,并朝这个诉讼方向而努力。

        本案判决书共27页,诉讼材料近一人高,法院三次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一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经历了原被告多次质证、法院调查取证、查明、鉴定等复杂程序,时间跨度从2014年 8 月5日立案开始,到2015年8月12日审理终结,前后耗时超过一年,援助律师耗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最终结果是令人满意的,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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