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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引发争议 倾情调解握手言和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1995年10月20日,张甲与袁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张甲将崇明县某农
场一处建筑面积为45.1平方米的售后公房出售给袁某。袁某通过一次性现金支
付方式,将购房款交给张甲。因当时政策原因,无法立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甲在五年后无条件配合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1997年6月6日,张甲与丈夫张乙在崇明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张乙确认这套房
屋归张甲所有,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1998年6月4日,张甲因病去世。2000
年10月,袁某联系张甲的父亲张丙、母亲胡某及女儿张丁,希望他们协助办理
房屋过户手续,但张家人以五年来房价已上涨为由,主张以过户时的房价重
新定价,由袁某予以补偿,然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袁某表示坚决反对。之
后,袁某多次联系张家人进行协商,均遭拒绝。随着房价进一步上涨,张家人
坚持按照当前房价重新定价,而袁某也不肯让步,双方矛盾日渐加深。纠纷持
续了十余年,依然无法解决。
调解过程
2014年2月13日,袁某向崇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委托崇明县
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联调委)进行调解。我联系了双方当事人,
袁某和张丙于2月17日上午来到县联调委。我向二人具体询问纠纷发生的起因
和经过,二人一一作答。袁某向我出示了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张丙对合同及其
内容均予认可,也承认合同上的签字是张甲亲笔签字。我进一步询问张丙,既
然合同真实有效,为什么不配合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丙辩解,当时签订
合同时,房价较低,张甲以十分便宜的价格将房屋出售。随着时间的推移,房
价已有较大幅度的上涨,他们感到自己受到了损失。既然没有办理过户,房屋
还是他们的,他们认为应以当前房价重新定价,让袁某予以补偿,并不为过。
袁某一听,非常生气。她指责张丙不守信用,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张
丙也不示弱,他觉得让袁某补偿购房款天经地义,袁某一分钱不出实在不公。
二人争吵起来,情绪越来越激动。我马上予以劝解和制止,告诉他们争吵解决
不了问题,相反会激化纠纷,双方应当静下心来,友好进行协商。听了我的一
番话,二人激动的情绪渐渐缓和下来。
我问张丙,他们要求袁某按照当前房价重新定价,有什么法律依据?张丙
说没有法律依据,他们就是觉得袁某不补偿他们不公平,他们将遭受巨大的
损失。我不断劝解张丙,告诉他房屋买卖及过户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按照
法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
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张甲与袁某
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真实,已经生效,他们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
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
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协助袁某办理
房屋过户手续是他们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推脱,更不能毫无理由提出其他要
求。张丙听后,态度有所转变,但依然不愿让步。袁某见张丙如此固执,又与
张丙争吵起来。我见调解一时难以取得实效,就让他们各自回家,好好考虑一
下,然后再组织调解。
二人走后,我对这起纠纷认真进行分析,认为工作的重点在张家人这一
方。他们提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只能通过耐心沟通,细心劝说,逐步引导
他们转变观念,纠正错误的想法。2月18日上午,我与张丙进行联系。我没有
直接和他谈调解纠纷的事情,而是询问他家里的情况,不断与他拉近距离。张
丙向我诉说他女儿的不幸遭遇,以及抚养外孙女的艰辛,我静静地聆听,不时
对他进行安慰。我对他家的遭遇表示同情,希望他和家人能够坚强起来,继续
过好今后的生活。我跟他说纠纷不能再拖下去,张甲已经同意五年后协助袁某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他们应该遵从女儿的决定。如果他们继续和袁某争执下
去,张甲在天之灵也会不安。现在即使终止调解,由法院进行审判,法院也会
依法判决他们败诉。参加民事诉讼劳心劳力,对他和妻子的身体健康没有好
处,也会影响外孙女的正常生活。张丙的态度进一步转变,他说他也不愿意纠
纷就这样持续下去,他会和妻子、外孙女商量一下,放弃原来的主张,但希望
袁某要有所表示,毕竟他们协助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花费一些时间和精
力。
打完张丙的电话,我立即与袁某进行沟通。袁某听到他们不再要求以当前
房价重新定价时非常高兴,但听到让她有所表示时心中有些气愤。我对袁某晓
以利害,建议她适当补偿张家人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发生的误工、就餐和
交通费用,抓紧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样可以避免纠纷继续纠缠下去,对
双方都有好处。袁某想了想,觉得我的建议很有道理,于是听从了我的劝告,
答应给予张家人适度的补偿。
2月19日下午,我再次召集袁某和张丙来到县联调委进行调解。
在我的主持下,张丙、胡某、张丁与袁某达成一致意见,确认房屋买卖合
同真实有效,张丙一方答应在20天内协助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袁某
对张家人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发生的误工、就餐和交通费用进行适当补
偿。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场耗时长久、持续十余年的房屋过户纠
纷,在我的不懈努力下,圆满妥善予以化解。
调解心得
这是一起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引发的民间纠纷,由于双方意见
分歧较大,纠纷持续了十余年仍未解决。我受理纠纷后,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
展开工作,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成功调处化解了这起纠纷。
1、把握纠纷事实,为开展调解打下基础。调解员在开始调解纠纷时,必
须通过询问当事人、核对证据、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了解掌握纠纷发
生的起因、经过及结果,全面把握纠纷的事实真相。如果不弄清纠纷的整体情
况和具体细节,就无法理清当事人的利益纠葛,判断纠纷争议的焦点,正确
制定有效的调解方案,从而导致调解不成或久调不决。在查找纠纷事实的过程
中,调解员要注意比对事实材料,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发问,引导当事人放弃
不必要的争论,按照调解员的思路讲述纠纷事实,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要求。
2、主动释法明理,为顺利调解提供依据。在本起纠纷中,张家人为追求
经济利益,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纠纷久拖不决。我通过引用和讲解有关
法律,促使其意识到自身的错误思想,正确认识自身的行为。同时,我从情理
的角度对张家人进行劝说引导,帮他们分清是非,分析利弊,促使其转变观
念,愿意协助袁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耐心细致疏导,为完成调解创造条件。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调解员经
常会遇到情绪激动、不讲道理甚至胡搅蛮缠的当事人。面对这样的当事人,调
解员要怀着极大的耐心,用和蔼的笑容和温和的言语与他们进行沟通,用诚意
和热心对他们进行安抚和劝慰,积极疏导他们的不良情绪,引导他们理性看待
分歧。在本起纠纷中,张家人一开始态度坚决,不肯让步,我十分耐心地与他
们交流,做他们的思想工作。第一次调解没有成功,我及时调整策略,主动联
系他们,真心实意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最后,终于赢得他们的信任,促成双方
达成合意。
(崇明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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