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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沪雇员意外死亡 情理结合化解矛盾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安徽巢湖籍人袁某,学得一手搅拌水泥浆的手艺,一次机缘巧合,被褚某的亲戚看中,被引荐到身在上海的褚某手下工作,双方签订了雇佣合同。工作中,袁某吃苦耐劳,认真负责,深得褚某信任。由于家境不富裕,袁某在沪无钱租住房屋,于是,褚某就将自己的船借给袁某用于居住,袁某生活自得其乐。但是,悲剧就这样无声无息的发生了,2014年12月15日,褚某突然失去了联系,四处找探终未获下落,大家都以为袁某可能是因为家里有急事,未及告别赶回老家去了。没过几日,路人发现在外冈镇宝钱公路盐铁塘中有一浮尸,经辨认正是袁某,经公安嘉定分局水上派出所调查以及法医尸检后认定,死者生前无暴力伤害,属溺水身亡。民警联系到死者家属,并找到了死者生前打工的老板褚某。安排双方见面后,袁某家属情绪激动一度与褚某发生口角和冲突,双方关于赔偿事宜争执不下,水上派出所将案件委托外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派出所委托调解后,向当事双方了解了案件的起因和争议的焦点,明确纠纷性质。在组织调解时,当事双方就赔偿事宜,各不相让,情绪一度失控,调解员感到,双方情绪特别是死者家属情绪尚未稳定,在这种状态下开展调解,难以解决矛盾,甚至有可能引起激化。于是,调解员当机立断,决定暂缓当事双方接触,分头找当事人开展说服和劝解工作。

调解员将袁某家属请到了一间房屋内,试想,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其悲伤和激动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若要调解取得成功,安抚好死者家属的情绪是关键。于是,调解员给死者家属倒上了热水,先行向家属的不幸遭遇表示深切的同情和慰问,在获得了袁某家属的信任后,耐心听取袁某家属的诉求。

原来,袁某家中经济条件比较差,上面还有二位年事已高的老人需要供养,如今发生了不幸,不仅断绝了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而且在精神上也遭受了沉重的打击。虽然袁某身亡排除了暴力伤害的可能,但是袁某家属认为,袁某也有可能是因为打工时工作的积劳引发的这一次意外。退一步说,如果不是因为在外打工,而是在老家的话,也不会遭遇这样的灾难,另外,袁某辛辛苦苦为褚某工作了这么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啊,再怎么说也需要作出包括袁某工资在内的30万元的赔偿。

听完袁某家属的陈述后,调解员又单独与老板褚某进行了沟通,褚某认为袁某家属无理取闹,首先,自己好心将船借给袁某住,不收取分文,袁某身亡纯属个人意外。再说,袁某失踪之前,自己并未给袁某安排任何工作,非因工作导致袁某身亡,所以根本不存在家属所说的因工身亡赔偿这一说法。至于家属所提的赔偿问题,褚某表态愿意作出相应的补偿,他了解袁某家庭的困难,认为一定额度的补偿是可行的,但是30万元的赔偿要求他是难以接受的,如果家属执意不肯退让,那也别无办法,只有通过法院诉讼途径来解决了。

调解员分析双方意见后感到,如果工作再“推一推”,当事双方可能还有让步的余地,但是若要调解成功,重要的是要解决好双方的心态问题,防止唯利益至上,将道德的评价标准和公平公正与不顾,使调解陷入无休止的纠缠之中。要防止出现这一状况,就必须要让双方回归到理性的轨道,从法律的视角来审视和看待这起纠纷。据此,首先需要判明袁某的死亡的是属于什么性质死亡,这是解决本起纠纷的关键所在。由于袁某不是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因此明确袁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故而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确定赔偿标准。那么袁某死亡的赔偿,应该参照什么法律条款来履行呢?调解员在听取双方陈述后了解到,袁某与褚某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结合案件情况可依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落实生活困难补助费。

理清头绪后,调解员将相关法律法规耐心向当事双方进行了解释,同时讲明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作用和调解程序,以及如果走法院诉讼途径双方之间的利弊。尽管袁某遭遇了不幸,袁某家属想要为家庭争得多一点的补偿,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调解的基本依据是法律和事实,调解员必须本着依法、合情、合理的原则处理纠纷。褚某方面应当考虑袁某为其工作多年,袁某家境困难,在补偿方面除了依据相关规定应当支付的补偿金额外,更应当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给予死者家属予以适当的经济救助,以安抚亲属悲痛的心情。

在听完调解员的耐心劝说后,双方本是愤愤不平的情绪渐渐缓和了下来。调解员见状趁热打铁,针对双方在补偿金额上存在的差距,反复做双方的劝解和说服工作。在调解员一次又一次耐心细致的劝导下,当事双方终于决定各自退让一步,把补偿金额约定在了XX万元。就此,袁某意外死亡引发的纠纷,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得到了圆满化解。

 

调解心得

意外死亡案件,具有其突发性的重要特征,一般往往会导致死者家属情感难以释怀、情绪难以控制,很容易发生过激行为,如聚集亲友堵路、封门,甚至发生打砸等行为,如果第一时间不妥善处置,很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此,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此类纠纷时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

本案纠纷中,调解员接报案件后,在第一时间掌握和控制好了现场当事双方的情绪,有效防止了事态进一步扩大。未出所料,死者家属也如预先所判断的情况那样,由于赔偿事宜不能达到预想要求,多次与对方发生言语冲突,并有发展成肢体冲突的趋向。如果调解员在接报案件后,不及时平复心态,稳定双方情绪,为调解创造条件,调解就难以取得成功,甚至还有可能引起激化。本案中,调解员在调解初期及时与双方当事人分头沟通谈心,为当事人倒上热水,细心聆听当事双方的内心想法,表达对死者亲属不幸遭遇的同情,并用心去安抚死者家属。这些工作,虽然看似零碎小事,但是却能触动心灵,也为调解工作赢得当事双方信任奠定了基础。有了双方的信任,调解就有了平台。在了解当事人诉求,平复双方情绪以及获得双方信任之后,调解员就应及时灵活地把握化解纠纷的最佳时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理说法,劝导当事人理性合法地解决纷争。

意外死亡案件,矛盾纠纷最后终归结到是经济赔偿问题。不同的死亡案件,其赔偿标准有着本质的不同。本案首先应确定为非因工死亡,据此梳理出合符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对于家属提出的非理想的要求,调解员要耐心做好释法明理工作,促使家属正确面对现实,多赢得同情和帮助。调解中我们也必须看到,死者收入是家庭中的主要收入,且上有老下有小需要供养,其意外死亡对于家庭造成了巨大损失,如果单方面让袁某家属作出让步,调解势必会陷入僵局,这就需要调解员不断反复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努力减少分歧,促成心里价位的不断接近。在调解员的反复工作下,当事双方终于作出了相互让步的意思表示,因此,争取合理的补助为双方共同接受。鉴于此,调解员抓住时机,一方面,耐心劝说死者家属,使其明白诉求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耐心劝导褚某,通过换位思考方式,在法与情之间寻求平衡,多作出让步,抚慰家属悲痛的心情,最终将矛盾妥善化解。

 

 

(嘉定区外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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