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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其前男友周某两人恋爱一年多,于2018年6月分手,恋爱期间周某因要参加某项职业培训,向李某借款1万多元,分手时碍于情面李某并未向周某讨要。而后,李某家人生病急需用钱,便电话向周某讨要欠款,但电话中周某不承认曾经借过钱,并明确表示不会归还欠款,李某一时不知怎么办。

        2018年9月19日,李某来到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判令其前男友归还1万多元欠款。经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申请材料后,发现李某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工作人员建议其可以向窗口值班律师进行咨询以获取简单的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告诉李某这种情况下要注意收集证据,比如电话录音等,确定欠款事实以后,才有胜诉的希望。李某虽没能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诉讼,但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及值班律师的专业解答都很满意。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李某未提交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二)李某提出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1.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2.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扩大到下列事项:1.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2.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3.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4.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5.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6.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7.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申请再审的。”

        而李某提出的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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