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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承包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5日上午,当事人李某来到中心申请援助.当事人李某陈述其在今年初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李某负责房屋的整套装修项目,在半月前李某与其手下工人一起按约定完成了整个装修项目。当李某要求张某付清钱款时,张某一次次以最近手头紧张为由拒绝付款。于是李某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经工作人员当场审核,李某与张某之间签订的是房屋装修合同,合同中写清李某是承包方,张某是发包方,且李某手下有十余工人替他做工。以此可认定李某与张某是属于承包关系。中心当场回复李某,承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且经中心审查申请材料,发现李某在当地有多处房产,并且月收入远超过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中心人员向李某解释了不予援助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告知李某可向当日值班律师咨询法律问题。经过当班律师的一番解释和梳理,李某明白了相关的法律关系和诉讼的基本程序,准备回去收集证据提起诉讼。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李某未能提交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其名下有一公司正常营业中,且房产多套,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二)李某提出的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逐步扩大受援范围,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经济困难证明由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而李某未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而且其名下有一家公司和多套房产,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1.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2.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3.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沪府发〔2016〕50号)第二条规定:“本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扩大到下列事项:1.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2.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3.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4.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5.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6.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7.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申请再审的。”

        而李某要求的承包合同纠纷赔偿,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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