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公司”)因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网络公司”)侵犯其依法取得的DOTA2赛事独家转播权提起诉讼。本案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二审审结,是国内首例电子竞技游戏(下称“电竞”)赛事网络直播纠纷案。法院认为,涉案电竞赛事独家转播权虽不属于著作权,但具有商业属性,是一种财产性民事权益,可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分别为涉案电子证据,即当事人上海×公司的运营经理与游戏主播的QQ聊天通信记录,以及网络公司TV对涉案赛事的盗播画面,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为法院认定侵权事实并据以判定损害赔偿提供了有力依据,是公证在互联网时代保护新型民事权利的有益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