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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宣传政策 百姓受惠司法改革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葛某与张某老夫妇把积余的钱以张某名义存入银行,并设置了密码,要
用钱时,由子女代为去取。2013年5月,张某去世,未留遗嘱,其父母早已去
世。其子女记得父亲的银行卡里约有几万元,他们都放弃继承,把钱留给母亲
葛某养老。但储蓄卡密码记不清了。其子女到银行取款,多次输入的密码与预
留密码不符,直到密码被锁定。怎么办?他们来到了街道人民调解室寻求帮
助。
本案并不复杂,但关键在于:该银行卡内究竟有多少遗款?银行能否帮助
查询?如何把张某遗款取出来?张某的银行卡是硬卡,不是以前纸质存折即软
卡。软卡与硬卡根本区别在于:软卡清楚地记录了储户姓名、账号、存取款记
录、账户余额、是否设置密码等信息。而硬卡仅有个卡号,卡内信息只有通过
发卡银行识别器识别无误后才会在电脑上显示该卡内信息。这是电子信息技术
发展给银行业带来的革新,对保护储户隐私有一定好处。
但是,硬卡至少忽视了储户对自己卡内账户余额的知情权。这是缺陷之
一。当储户记不清卡的密码又记不清卡内账户余额,在输入一定次数密码后与
预留密码不符,密码被锁定,就无法取款了。特别对耄耋老年人来说,既要记
住账户余额,又要记住密码尤其是个负担。本案继承人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
化解本案也不难,走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调对接程序即可。即经人民调解受
理、审核无误后,制作并由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书。调解员把该调解协议书连
同相关材料申报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法院受理后,约定当事人去法院,主审法
官当面核对,当事人填写承诺书,法院确认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凭法院
民事调解书,到银行取款。这是一项对事实清楚、没有或争议不大、标的明确
的民事纠纷快速、简便、高效的处理程序。
调解过程
设定调解目标:要求银行打印该储户卡内余额清单,确认当事人可继承的
钱款数额。
制定调解方案:在该储户继承人与银行协商无果情况下,人民调解员与银
行沟通,要求银行在资料齐备、无误情况下提供该储户余额清单。
确立调解策略:向该银行展示本案全部准确无误资料;向该银行介绍诉调
对接程序。
主要调解方法:
1、展示材料,征询意见。2014年6月30日下午,在继承人陪同下,我向该
银行负责人介绍自己身份:展示本人首席人民调解员席卡、本人服务的社区人
民调解员席卡、本人身份证。介绍案情后,我询问出具储户余额清单需要哪些
材料与手续。银行负责人说要通过公证才能办理。我说,办理公证只是途径之
一,但公证处在不确定账户余额情况下无法受理申请。而从2011年起,人民调
解与法院诉调对接程序更方便当事人。我介绍了诉调对接全部流程,解释说,
公证处按标的收费,人民调解不收费、诉调对接在一定数额内也不收费,这对
当事人是有利的。我把我们在其他银行办理同类案件成功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法院针对该协议书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展示给银行负责人看。结合本案,我展示
了继承人身份材料、派出所出具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户籍资
料、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硬卡(财产凭证),最后,征询在上述材料
齐备无误情况下可否帮助提供该储户卡内余额清单。该负责人改口要求出具法
院查询单,说是该行内部规定。那么,法院可否在标的不明情况下向当事人出
具调查令呢?
2、针对焦点 循序解释。我解释道:法院出具调查令的前提是法院受理继承
人提起诉讼,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核准后才会向其代理律师出具调查令或由法
院直接依职权调查取证。这样,当事人势必走诉讼程序。这是诉讼程序的审理
模式。现在焦点是硬卡内存款余额不确定,继承人未走诉讼程序情况下,法院
不能在诉调对接程序中出具调查令。而相当多当事人不会轻易聘请律师为了银
行卡密码、账户余额数与银行打官司。实际生活中此类例子很多。他们最熟悉
的途径就是找社区寻求帮助。
那么,在诉调对接程序中,银行可否在所需材料齐备无误情况下,为当事
人打印硬卡内账户余额清单呢?我认为是应该的:试想,如果当事人持有的是
软卡,还用得着查询账户余额吗?正因为银行把软卡改为硬卡,才使当事人不
能准确无误地确定卡内余额。不要说那些耄耋老人记不清,就是忙忙碌碌的中
青年人也未必记得很准确。难怪老年人不习惯用硬卡。相反,相当一部分老人
认为还是软卡好,好就好在软卡使他们一目了然。用了硬卡,密码被锁定时,
要查亲人账户余额还得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这不是给储户带来麻烦吗?这是硬
卡缺陷之二。
3、直接交流,取得理解。为印证我的解释,我当着银行负责人、当事人
面用手机打电话给法院负责诉调对接的书记员,向她说明情况,并由银行负责
人与该书记员直接交流。法院书记员明确告诉银行负责人:通过诉调对接程
序,法院不能出具调查令,当事人必须有确定账户余额的凭证。
至此,银行负责人理解了司法程序的规定。我对银行负责人说,银行原有
制度有一定道理,但该制度与现行司法制度有冲突时,银行可否考虑相应改
进?我甚至说,如有必要,我可向市司法局、银监会建议探索不同部门制度间
的无缝衔接。至此,银行负责人也想帮助当事人。为尊重现行银行制度,我主
动把自己身份信息复印给该行并留下电话。最后,该负责人帮助打印了一份被
继承人硬卡内账户余额清单。
8月12日,人民法院出具了该案民事调解书:被继承人张某名下某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卡内存款本息归葛某所有。至此,该案诉调对接程序完成了,当事
人凭法院民事调解书取出了遗款。
调解心得
此案的解决应该感谢银行的理解、配合,更应该赞誉司法便民、惠民政
策。试想,如果简单地叫当事人走诉讼程序,不仅增加当事人负担,也使他们
享受不到已经实施三年多的这项政策。遗憾的是本案绝非个案。最新例子是:
2014年8月31日星期日上午9点至10点的上海人民广播电台“直通990”节目里
又播出一位听众碰到同样难题。可惜的是,节目主持人及嘉宾也不了解诉调对
接程序。
我常常感叹:人民调解法出台前,我们都盼望人民调解协议书也能像公证
书那样,在法院审核无误后被赋予强制执行力。这样,对于人民调解协议书中
约占40%的继承、赔偿类纠纷能够得到简便、快捷、有效的履行,免却了当事
人的纠结、奔波。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实施后,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出台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司法解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中赋予人民
调解协议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1月,我所在区法院就开始了面向社区
人民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工作。我所在的街道司法所领导很重视此项工作,聘
请法官培训社区人民调解员学习这项政策。我们适用这项政策至今为当事人化
解继承、赔偿等纠纷近千件,在全区街镇范围内名列前茅,使当事人在和睦化
解矛盾情况下省却了时间、精力、钱财,受到当事人的赞誉。社区报也曾刊登
过相关案例。附近有的银行也有所了解,当储户碰到此类难题时,会直接介绍
到我们人民调解工作室来,我们都帮他们解决了问题。
我深深感到,之所以出现相当多的当事人和相关部门不了解这项制度,缺
少宣传是重要原因之一。我认为人民调解员不仅要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也应
该担负起宣传诉调对接政策的责任。我在市司法局培训班上也大力宣传这项政
策。
俗话说“酒香不怕巷子深。”我以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为“酒香也
得常吆喝”更妥贴。国家各项好政策尤其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政策都要大力宣
传,不仅仅是诉调对接政策,这样民众才能真正地从政策中得到实惠,从而感
受到包括司法改革在内的各项改革的优越性。
(斜土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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