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都浴场触电案
【案情概况】
1999年1月24日,是留英硕士、新加坡富工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沈Í的生日。为庆贺自己的生日,当日中午沈Í与同事聚餐后,一起去上海最闻名的云都温泉浴场洗浴。
下午四时许,沈Í等3人进入脉冲按摩池仅两三分钟,沈Í突然惊叫一声“有电”。同来的张Í听到叫声后立即从按摩床上爬起来,扶在不锈钢上的双手感到一阵发麻,张Í看到沈Í面容痛苦,慢慢沉入池底,立即跳入池中,把沈Í拉上池面。此时,沈Í已不省人事,心脏、脉搏均停止跳动,已回天乏力。
事发后,浴场内一片混乱,上海市闵行区警方迅速对现场进行了封锁保护。云都浴场的一位服务员在事发后向闵行警方陈述道:“下午16时30分左右,我正在底楼的脉冲按摩池边为浴客服务,突然正在按摩池中的四个客人(一老二大一小)在水池中扑腾起来。另外两个在脉冲按摩床的浴客也喊着救命跳了上来。我和同在旁的2名服务员听到叫声马上进行抢救,并同时跳入水中,各人拉一个。其中一个大人浴客自己跳上来的,拉上来的是一个小孩和一个老年浴客。当时我们几个服务员跳到水池时都感到脚上一麻,有点像触电的感觉。胖浴客被拉上来后,立即对他进行了抢救,在场的部门经理也对他进行人工呼吸……”
服务员所说的“脉冲按摩池”中的“一老二大一小”,“老”的名叫陈Í,60岁,是位退休职工,陈Í老人被救上岸时已陷入昏迷。“小”的是他年仅5岁的外孙。“二大”则是死者“胖浴客”沈Í和他幸免于难的朋友李Í。
而“脉冲按摩床”,它是紧挨脉冲按摩池并与之相连的一个供浴客平躺的浅水池,当时躺在按摩床上有两个浴客,一位叫吕Í,另一位就是沈Í的生意伙伴张Í。
沈Í洗浴时祸从天降,此事引起本市新闻界快速反应,上海电视台于事发当晚作了新闻报道,播音员发布消息:“今天下午4时半左右,位于本市沪青平公路上的云都温泉浴场发生一起浴客伤亡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记者接到消息后,迅即赶赴现场。据目击者介绍,下午4时半左右,正在脉冲浴池的近十位浴客在泡澡时忽然遭受电击伤害……”
紧接着,《解放日报》发表了“脉冲池竟成鬼门关”的专题报道。
1月28日,云都董事长施ÍÍ向《解放日报》记者宣布“24日发生在该浴场的事故原因已初步查明,系浴场蒸汽发生炉设备故障所致”。云都董事长还在同日向《新闻报》记者宣布“赔偿款不低于同类事件,高于52万元人民币。问题不解决,浴场不开业”。
云都浴场“1.24事件”发生后不久,闵行区警方便出面委托上海市劳动保护检测站对云都浴场的全部桑拿设备进行检测,以查明设备是否漏电以及漏电的真正原因。劳保站于1999年1月25日至2月4日共六次派人赴事发现场对相关设备进行了检查、检测和试验,并于1999年2月4日下午向闵行区警方正式出具了《关于1月24日云都温泉浴场“触电”死亡事故的设备安全技术鉴定报告》。报告最后的鉴定意见是:“1、该浴场电气、电器设备经过多次检查、检测后,目前不存在漏电现象,其绝缘电阻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标准。2、通过两种模拟漏电试验证实,即使以上列出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与220V的相电压短路,在目前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接地良好的情况下,水池中的水对地均不会有电压产生。”
此鉴定报告使死者的家属及关注此案的人对云都命案越加感到神秘莫测。《文汇报》发表了一篇题为《电击致死?暴病遇难?还是案中有案?》的文章,把此案的社会舆论推向了高潮。各种猜测四起。沈Í的同事称有电击感,沈系触电而死,但令人称奇的是众多浴客在一池洗浴,有的称无电击感,有的却一触而亡呢?更有人称沈Í死于生日当日,绝非偶然,沈Í与他人有经济纠纷,沈很有可能系他人暗害而亡。
而“云都”方面在得到检测报告后则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
1999年3月10日,《解放日报》发表了《“云都”事件最新进展,死者家属将向法院起诉》的新闻报道,文章说“上海市劳动保护检测站梅Í站长昨天称,该站对云都事件的检测报告,并不排除事发当时池中带电的可能性。检测报告的结论只说明云都的电气、电器设备目前不漏电,但不能以此证实事故发生时设备不漏电。如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的话,还可从技术上作出补充鉴定……”
1999年3月29日,远在英国的沈Í之妻及女儿正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云都浴场,索赔300万元。同日,也称有电击感的5位浴客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云都浴场赔偿损失。一时,“云都”形成6案同讼的局面。
云都浴场在法庭开庭审理后,向法院表示,由于市劳动保护检测站已经对“云都事件”作出科学鉴定,云都方要求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否则只能负道义上的责任。死者家属则对尸体解剖存有疑虑,认为尸体保存时间过长,尸检未必能检查出电击痕迹,而且死者是在水中触电,由于接触面积大,很可能找不到电击点,只同意对尸体进行是否有病理性猝死的检查。并且,死者家属及委托律师提出尸体解剖的附加条件,必须在其委托的病理专家在场情况下进行尸体解剖。死者家属的意图非常明确,就是想通过尸检排除心脏病等其他死因,以间接证明是触电死的。
后来经过法院协调,原被告双方终于取得一致意见,同意对沈Í进行尸检。
1999年12月6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正式受理了此案。专家委受理后,极为重视。由于沈Í死亡距受理时间已有10个月之久,尸体器官、组织已发生自溶,给尸检及鉴定带来不少困难。专家委慎重确定了鉴定专家,经研究讨论后,确定了鉴定方案。并同意了沈Í家人的要求,让其家属委托的上海医科大学病理科教授在旁观察尸检全过程。
1999年12月10日,来自本市各司法鉴定机构、医学院校及医院的7位专家对沈Í进行了尸体解剖。同时,还赶赴云都浴场实地勘查,“云都”施ÍÍ董事长也非常配合,将事发浴场温水全部抽干,专家实地取下了浴池的“脉冲池潜水灯”,进行专门检测。
1999年12月14日,司法鉴定机构对沈Í的胃内容物及心血进行了检测,结果未发现农药及乙醇等成分。另外,取下的“脉冲池潜水灯”与沈Í臀部的一块皮肤进行了物证检验,结果显示两者均含有铁元素。
1999年12月16日,专家委出具了鉴定书。尸检排除了沈Í疾病和中毒致死的可能,检出沈Í左臀部皮肤电流斑形成,心肌纤维断裂、肺急性淤血、水肿、全身多器官淤血,左臀部电流斑处检出铁元素存在。死亡原因系生前遭电击死亡。
谜团释然,专家鉴定一锤定音,不仅维护了死者权益,同时以正视听,使云都浴场知悉了症结所在。一场旷日持久的讼案得以圆满了结。2000年1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云都浴场赔偿沈Í家属人民币64余万元。
【鉴定文书】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鉴定书
沪司初鉴字[1999]第1号
委托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时间:1999年12月6日
鉴定要求:对沈Í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被鉴定人:沈Í,男 ,45岁,死亡日期:1999年1月24日
解剖日期:1999年12月1O日上午1O时
解剖地点: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解剖室
鉴定时间:1999年12月16日
鉴定地点:上海市吴兴路225号2011会议室
概 况
1999年1月24日,沈Í在上海云都温泉浴场洗浴时死亡。
尸体检验
一、 尸体外表检查
死者沈Í,男性。尸长180厘米,营养、发育正常。全身皮肤棕褐色变。局部皮肤明显干燥,触之质地较硬,呈皮革样化改变,尤以唇及四肢指(趾)端为甚。冷冻缓解尸体。
头(面)部:前顶部头发稀疏、脱落明显,头顶发长5厘米,发色花白,白发以两侧鬓角为甚,发型直。头皮未见损伤。左、右眼睑闭合,睑、球结膜未见出血。双眼球凹陷,角膜高度混浊,瞳孔不能透视。翻动尸体,口、鼻腔见暗红色液体溢出,外耳道未见异常分泌物。
颈部:未检见索沟和扼、压痕。
躯干部:胸部左侧位于腋前线距乳头6厘米处见2Íl厘米擦伤。腹部左侧于脐上11厘米处见lÍO.2厘米条形沟状、质地稍硬皮肤色变区。
四肢:未扪及骨折或关节脱位。左肘屈侧见12Í 1.5厘米沟状皮肤凹陷,呈红色,质地较硬,其中见由桡侧至尺侧的表皮剥脱。该处皮肤凹陷旁内侧见4Í 2厘米皮下出血区,切开该处皮肤,见皮下出血深达筋膜和肌层表面。左前臂伸侧腕上4厘米处见1.8Í0.5厘米皮肤发白区,其间见横形条状花纹。两手指甲床发绀。
左臀部见1.9Í1.5厘米皮肤暗红色变区,该处皮肤稍有皱褶。左小腿中段胫前外侧见2.5ÍO.3厘米擦伤,其下2.5厘米处见0.2ÍO.2厘米擦伤。右膝关节外侧皮肤见1.3Íl厘米黑痣。右小腿外侧至踝关节上方14Í3厘米范围内见散在点状表皮剥脱,约12处,大小均约O.1ÍO.1厘米。右踝关节下方见3.1ÍO.5厘米擦伤,其方向为由下至上。两足底及足趾皮肤干燥、片状脱落。两足趾甲床发绀。
外生殖器:未见异常。
二、尸体剖验:
颅腔:颅骨未见骨折,颞肌未见出血。硬脑膜外和硬脑膜下未见出血。
颈部:皮肤未见损伤。颈部肌肉未见出血。
胸腔:胸骨、肋骨未见损伤,胸部肌肉未见出血。左、右胸腔见少量冰渣。心包腔见少量冰渣。
腹腔:腹壁脂肪厚2.2厘米。左侧膈肌高度位于第四肋间,右膈肌高度位于第五肋骨。肝下缘肋缘下未见,平剑突。大网膜位置正常。腹腔内未见积液。胆囊收缩状,胆囊腔内见少量冰渣,挤压胆囊见粘液由胆总管流入十二指肠腔。膀胱位于耻骨联合下,内含少量淡黄色冰块(尿液)。
三、个别器官检查:
1.心:重360克
心外膜下未见出血点。心血呈暗红色。心内膜光滑,未见增厚。心肌呈暗红色,质地中等。左、右心腔未见明显扩张。左室壁厚1.3厘米,右室壁厚O.3厘米。心脏各瓣膜周径为:
三尖瓣 13.5厘米 肺动脉瓣 7.0厘米
二尖瓣 11.0厘米 主动脉瓣 7.O厘米
各瓣膜未见异常。冠状动脉切面见轻度粥样硬化改变。主动脉内膜见少量粥样斑块。
2.肺:左肺重855克,右肺重915克。
胸膜下未见出血。两肺切面呈暗红色、淤血状。质地软。气管粘膜自溶,管腔内见少量暗红色冰渣。左、右肺未见实变和新生物形成。
3.喉:喉头粘膜自溶。喉腔内未见异物阻塞。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
4.肝:重1335克。量度26Í17Í7厘米。
包膜未见增厚。肝表面见白色丝状霉菌斑附着。切面呈暗红色,质地中等。肉眼未见出血和坏死灶形成。
5.脾:重125克。量度19Í9Í3厘米。
包膜未见皱缩和增厚。质地中等,切面呈暗红色,红、白髓分界不清晰。用刀背不能将实质刮下。
6.胰腺:重165克。量度24Í7Í1.5厘米。
包膜下未见出血。质地中等,切面呈暗红色,未见出血、坏死灶。
7.胃、肠:胃内容物250毫升,为未消化食糜,可见冰渣、菜叶。胃、肠粘膜自溶,未见溃疡、出血和穿孔。
8.肾:左肾重145克,量度1.2Í6Í3厘米,皮质厚O.6厘米;右肾重145克,量度12Í6.5Í3.5厘米,皮髓质分界不清。
包膜易剥离。左肾门上见0.6ÍO.8ÍO.3厘米囊肿。双肾表面光滑,未见颗粒结节形成。切面呈暗红色,皮、髓质分界模糊。肾盂粘膜光滑,未见出血。
9.肾上腺:质地软,切面未见出血。
1O.脑:重1355克。
脑高度腐败,结构尚清楚。左、右大脑半球对称。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质地中等。大脑、小脑、脑干各切面未见出血灶。
四、组织学检查
1.皮肤:
左前臂:表皮细胞核、真皮组织及胶原纤维未见异常,真皮毛细血管扩张。
左腰部:个别表皮基底细胞核稍细长,其表面角化层结构完整,真皮组织胶原纤维未见异常。
左臀部:皮肤中间部见表皮层完全脱落,该脱落区一侧周边部皮肤表皮呈不完全脱落,表面见菌落,其更外侧部表皮层尚完整。大部分表皮细胞核变细、伸长,排列走向与表皮一致,局部似钉脚状伸入真皮组织,其上角化层大部分缺失。局部表皮、真皮层内见空泡形成。毛囊细胞核拉长,走向一致。真皮层内胶原纤维凝结,呈淡嗜碱性染色。真皮毛细血管扩张明显。
左小腿:表皮细胞核、真皮组织及胶原纤维未见异常,真皮毛细血管扩张。
2.心:心内膜未见增厚。心肌细胞明显自溶,部分心肌纤维增粗,心肌细胞核增大呈立方形。心肌纤维断裂明显。心肌间质水肿,局部间质见少量中性粒细胞和淋巴细胞浸润,间质血管扩张,部分血管周围见较多纤维素渗出伴淋巴细胞浸润。
冠状动脉和主动脉:冠状动脉内膜轻度增厚。主动脉内膜局部脂质沉积,内膜下见少量菱形胆固醇结晶,伴有少量淋巴细胞、单核细胞浸润。
3.肺:肺组织自溶。大部分肺泡腔充满伊红色均质状物质,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支气管粘膜自溶。间质血管高度扩张。
4.肝:肝组织高度自溶。肝小叶结构不清,实质细胞自溶,细胞核碎裂、消失。中央静脉周围肝索扩张。汇管区未见异常。间质血管扩张。
5.脾:高度自溶,红、白髓结构不清,中央动脉未见异常。
6.肾:包膜轻度增厚。肾皮、髓质高度自溶。远曲小管未见管型形成。间质血管扩张。
7.肾上腺:皮、髓质自溶明显。未见出血。
8.胃:粘膜自溶明显,未见溃疡和坏死灶。局部肌层平滑肌呈波浪状排列。
9.胰腺:高度自溶。间质未见出血。
10.甲状腺:滤泡上皮自溶、脱落。
毒物检验
沈Í的心血、胃内容物送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毒化研究室进行毒物检验。结果示:心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巴比妥类、吩噻嗪类、苯二氮卓类等安眠镇静类药物和有机磷杀虫剂等农药成分。
微量物证检验
经扫描电镜一能谱仪检测,沈Í左臀部皮肤斑痕处检出铁元素存在,周边皮肤表面不存在铁元素。
法医病理学诊断
(一)电流损伤引起:
1.左臀部皮肤电流斑;
2.心肌纤维断裂;
3.肺急性淤血、水肿;
4.全身多器官(肝、脾、肾等)淤血。
(二)主动脉、冠状动脉轻度粥样硬化;
(三)尸体腐败,器官不同程度自溶。
分析说明
经对沈Í尸体进行全面检验:心、脑、胰等器官未检见致死性病理学改变;心血、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毒物。故可排除疾病和中毒致死的可能。
沈Í左臀部皮肤电流斑形成,心肌纤维断裂,肺急性淤血、水肿,全身多器官淤血。左臀部电流斑处检出铁元素存在,周边皮肤表面不存在铁元素。
综上所述,沈Í的死亡原因系生前遭电击。
鉴定结论
沈Í系生前遭电击死亡。
【专家评析】
典型电击死,如果尸体检验发现电流斑,排除了机械性损伤、窒息、中毒死和疾病死,结合触电现场等情况,一般不难鉴定死因。但是,由于触电场所和环境的复杂性,法医学实践中经常面临非典型性的电击死的鉴定,主要表现为没有电流斑或者电流斑的征象不明显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进行法医学的鉴定相当困难。
本案沈Í在温泉浴场洗浴时发生死亡,由于触电现场是在水中,而水是电流的良好导体,电流在水中扩散,其接触面积比一般导体大得多,电流密度大大降低,加之水的导热性能远高于空气,以及浸渍于水中的皮肤电阻显著降低,均使电流在局部产生的热量大为减少,常不形成电流斑或者形成的电流斑不特异,难以察及。当然,没有发现电流斑也不能排除电流损伤的可能,但是,如果能找到电流斑,则是电击死的确切证据,所以应当尽可能找到电流斑。
本案件鉴定中最值得赞赏的亮点之一就在于对距死亡近一年的冷藏尸体进行全面系统和认真仔细地检查,特别是在对体表的检验中,重视任何微小损伤和病变的检查,并且对可疑部位的皮肤进行取材检验。最终通过显微镜等观察确诊有电流斑的左臀部皮肤,其改变仅表现为“1.9Í1.5cm皮肤暗红色变区,该处皮肤稍有皱褶”,这些是没有特异性的肉眼不易察觉的损伤改变,但还是引起了鉴定人的注意,从而找到电流斑这一关键性的电击标记,为本案的电击死结论找到了有力的依据,由此可见在电击死检验中,体表检验的重要性。
在法医学实践中,电击死死者皮肤电流斑的形成受现场环境、电流性质、电压、电流强度、皮肤电阻、电源接触机体的部位等因素影响。电击死者仅1/3可找到典型电流斑,对非典型电流斑的认识就成为能否客观、准确鉴定案件的关键。非典型皮肤电流损伤的常见形式有:皮肤色泽发生变化,略带皱褶,皮肤质地稍变硬,易与皮肤擦挫伤相混淆。
对电流斑确认的慎重态度是本案鉴定的又一个亮点。在左臀部皮肤镜下检验已经呈现电击伤表现的情况下,鉴定人还是赶赴案件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并对高度可疑的电流来源“脉冲池潜水灯”进行专门检测,对该灯和死者沈Í臀部皮肤进行元素分析,结果在脉冲池潜水灯和臀部皮肤斑痕处均检出了铁元素的存在,而在周边皮肤表面不存在铁元素,这就为确证电击死,特别是左臀部所发现的斑痕处皮肤即是电流作用部位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并使得现场情况与尸体检验结果达到了统一,对整个触电过程有了科学合理的解释。
当然,本案的鉴定还有许多可圈可点的地方,如通过系统性的尸体解剖检验和全面的器官及组织学检验对其自身可能存在致死疾病和暴力死的排除,毒物检验对中毒可能的排除等,所以,即使在尸体已经发生腐败的情况下还是获得了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
通过本案的成功鉴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电流斑不明显的电击伤的法医学鉴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重视尸体表面的检验,一定要遵循仔细、全面的原则,重视每一处可疑的损伤。
二、对可疑的皮肤损伤均应取材,行组织学检查,对可疑电流损伤者,进一步行皮肤金属元素分析。
三、仔细全面系统的尸体表面检查和解剖检验、器官及组织学检查,并且排除内在疾病、暴力和中毒是必需的。
四、结合案发现场勘查情况,对电击过程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