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全球知名的某医药研发企业在其日常巡视过程中发现,公司服务器上的文件使用日志中显示其中国研发公司的员工黄某涉嫌违规非法下载了机密的药品研发数据文件。由于这些内容涉及高度的商业秘密和巨大的经济利益,该公司十分紧张。为了保存侵权证据用于相关的诉讼,作为当事方之一的中国研发有限公司求助于公证处。针对这一没有先例的公证申请,承办公证员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在正式办理之前会同中国研发有限公司的代表及其代理律师与美国总公司的相关法律和技术人员进行了多次电话会议,对办证的流程反复进行了磋商和演练。在保全证据公证的办理当天,中美双方人员克服了12个小时的时差,于同一时间通过电话会议的形式,在美方的指导和授权下、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由中方人员完成了对所有21个涉密文件使用情况的保全,证明了涉案文件被下载和拷贝的记录,作为对涉案人员进行追诉的最主要证据。2013年8月2日,负责案件审理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发出行为保全裁定,裁定禁止黄某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两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21个文件内容。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首个依行为保全规定作出的商业秘密行为禁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