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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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12日中午时分,本市虹口区某小区一楼独居的80岁老人武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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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伯,在未带房间钥匙的情况下,房门被风刮上,无法进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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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老人的煤气灶上还在烧着东西,情急之中,他向隔壁独居的聋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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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牟先生发出求助信息,适逢此时,牟先生的原聋哑学校的同学何先生正在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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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牟先生搞卫生,于是,牟先生向何先生转达此信息,请其代为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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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先生助人为乐,当即来到武老伯家南面围墙,欲翻过墙头帮助武老伯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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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门,结果在翻墙落地时,为避让金鱼缸,双脚踏空,不慎摔伤,造成其左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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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粉碎性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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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何先生花去医药费、误工费等30000元人民币(下同),扣除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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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何先生自费20000余元,加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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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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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该经济损失分担问题,各方当事人无法协商成功,遂请求街道调委会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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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委调委会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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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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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及时、合情合理调处纠纷,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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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调解申请后,我偕同街道司法所同仁和事发地居委书记、调解主任等,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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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与居委进行电话沟通并召开了一次预备会,对此纠纷进行分析、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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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预备会上,我提出,该纠纷调处中有以下几个难点需要注意和克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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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主体情况方面特殊,涉及两个聋哑人和一个高龄老人,沟通困难。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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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聋哑人和高龄老人不易接受别人观点,尤其是对自己不利的观点。三是,该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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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纷的事实方面,因没报警,110等没有先予处置,没有笔录,也没有证人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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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证,致使纠纷事实处于非固定状态。四是,涉案标的(金额)较大,对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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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因此,该起纠纷调解难度是很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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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上述这些看法,得到大家认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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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又提出,鉴于这些上述情况,为减少意外,要求各当事人尽量不要亲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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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调解会,而由他们的代理人参加调解,并要求带好各当事人、代理人的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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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同时,要求牟先生一方带上有关医药费、误工费、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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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交通费等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便调解时当场质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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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我又要求大家谈谈当事人的家庭背景情况及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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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包括其亲属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态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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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委书记和调解主任告知:武老伯是一名退休医生,其子是某企业技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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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有一定的文化素养,经济条件尚可;而二位聋哑人经济条件较差,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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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有一定文化程度,都是在职人员。武老伯和邻居聋哑人牟先生他们平时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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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错;而聋哑人牟先生与何先生他们常有来往,关系也非同一般。因此,与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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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认为:这些情况对纠纷调处来说,既有利,也有弊。有利的是,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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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讲道理;不利的是各当事人之间可能会对经济问题和某些细节揪住不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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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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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会如期在事发地居委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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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调查事实,由三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分别陈述事情发生的经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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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尽管各当事人的代理人讲话甚为罗嗦,但我还是让大家把话说完,并逐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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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他们的陈述进行清理、归纳和征询当事人的代理人意见后予以确认,记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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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如有疑问,让当事人提出,让其再次予以陈述,并再次予以归纳、征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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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至大家没有异议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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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在对案件事实确认以后,我请何先生的代理人提出经济补偿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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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29000元。按质证要求,对这些款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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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证一一请各方质证后认证,最后,大家一致认定经济补偿金额为2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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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分担这29000元?这是纠纷调处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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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先生的代理人主动提出:不要求牟先生承担责任,而由其承担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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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责任,武先生承担三分之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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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牟先生的代理人说:其没有责任,故不出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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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尊重当事人意愿出发,我没在此时点明:其实他是有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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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老伯的代理人对其承担三分之二的责任表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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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武老伯的代理人在“背对背”调处时,当我问:是否要其他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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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时,其说不要,但其又说要在调解协议上加一条“武老伯一方认为牟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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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姿态不够高”的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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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我们调解员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我只得将此条款交到“面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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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让各方当事人去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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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这样,赔偿的比例就此定下。但是在面对面调处时,这句“武老伯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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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牟先生一方姿态不够高的”的话,却成为纠纷调处的又一焦点:一方坚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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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写,一方却坚决不让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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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咬字眼”,如何处置?本着依法、公平、公正和中立的调解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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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此时,我明确指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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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在此,牟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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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一方在事故的发生中虽没有过错,但依据此“公平原则”规定,也应当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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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的民事责任。现在,武老伯一方不要牟先生承担责任,是其对自己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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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是法律容许的,也是其姿态高的体现。至于此句话是否要写上去?请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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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继续发表意见。我又补充说:如果,今天不能定下来,也可以回去后考虑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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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虑再调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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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要求继续进行调解,于是,调解继续进行。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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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代理人各抒己见,侃侃而谈,尤其是牟先生的代理人最后一针见血地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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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原来不了解有该法条,现在知道了,我方其实是要分担一些责任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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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协议上这样写,我本人没意见,但是,我儿子处肯定通不过,因为协议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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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儿子看,而其的思维定势与非残疾人有所不同,弄不好,会因此话翻毛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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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我也不想把问题搞僵,所以才要求别写在协议上。”话到这里,整个会场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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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鸦雀无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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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继续保持等待状态,让各方再作充分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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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时间差不多了,过了片刻,我说是否请居委书记谈谈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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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居委书记的一句话,最终使这一问题峰回路转。她建议:既然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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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这句话要么就写在调解笔录上,协议上就不写了,武老伯一方认为是否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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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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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此地步,该说的话都已说了,再坚持下去,也没意义,于是,武老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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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来了个顺水推舟,终于表示接受这样的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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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这样,经过各方十余天的努力,并在三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对各当事人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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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艰难沟通和工作后,最终达成如下协议:一、何先生和武老伯放弃对牟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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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的补偿权利。二、何先生自行承担10000元。三、武老伯给付何先生1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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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此前已给付的钱款数千元),并作一次性了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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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心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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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能顺利调结,心得不少,主要有以下几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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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当事人主体情况特殊的纠纷,应该尽量由代理人参加调解,而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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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本人能不参加的尽量不参加,这是本纠纷能够顺利调结的关键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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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就明确跟事发地居委干部提出,由于三方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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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一个年纪太大,另两个是聋哑人,为避免发生意外和便于沟通、理解,务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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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的代理人参加调解。后来,经过努力,终于由他们的代理人参加调解,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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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也证明,这种全部由代理人参加调解的方案,不仅能使调解顺利进行,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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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也更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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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调解之前,做到心中有数,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对纠纷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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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的看法,统一调解员的意见,是调结的又一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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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中,我和其他调解员由于事先了解当事人的情况,理解他们各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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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即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也没有责任,所以哪怕出钱再少,也觉得很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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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枉。针对当事人和其代理人的这种心理状况,我在调解时,特地对有关法律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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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进行详细的解释和心理疏导,从法律上、心理上,消除各当事方的疑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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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不急于求成,而是采取以退为进的策略是调解员必须具备的素质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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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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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调解员会因为种种原因,欲快刀斩乱麻地调处纠纷,希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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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调解成功,但是,这种欲速则不达的做法,有时是行不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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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在召开正式调解会之前,我就对参加调解会的同仁们通气,告知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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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根据本案的特点,我们不要求通过一次调解会就把问题解决掉,第一次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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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会只要把事故的事实能通过当事人认可后,固定下来就可以了。如果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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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把各当事人的应承担份额也能基本确定下来,就更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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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这样的调解方案,在调解会上,我首先把事故的事实通过当事人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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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固定下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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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我提出:有关事故的事实已经确定,有关的费用也已经认定。由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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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关系,关于费用如何承担的问题,是否请各方回去考虑后择日再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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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各当事人的代理人均要求继续洽谈下去,于是,调解继续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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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采取这种以退为进的策略,让当事人觉得调解员对此纠纷的重视和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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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反过来,却促进当事人更加自觉地配合调解,为达成协议创设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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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运用梁惠英“六心”调解工作法中的“耐心听取法”让人把话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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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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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惠英“六心”调解工作法说白了似乎没什么奥妙,但是真正运用起来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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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那么容易,尤其是“耐心听取法”。 如果调解员也做不到,更何况对方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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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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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调处本案中,就碰到这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书生气十足地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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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滔不绝地谈,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几次打断其发言。此时,作为调解员的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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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认为其没必要这样谈。但是,我没有阻止其发言,而是象梁惠英那样支持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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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想说之话都说出来,同时,也劝对方说,到时也请你把想说之话都说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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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采取这种让人把话都说出来的“耐心听取法”使问题得到搞清,让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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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心理压力得到释放,其人格尊严得到应有的尊重,所谓的公平、公正就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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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现。试想,在这样的氛围下,纠纷怎能不解决?这大概就是梁惠英“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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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工作法的奥妙之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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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虹口区欧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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