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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助人为乐不慎受伤 首席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2日中午时分,本市虹口区某小区一楼独居的80岁老人武老
伯,在未带房间钥匙的情况下,房门被风刮上,无法进去。
此时,老人的煤气灶上还在烧着东西,情急之中,他向隔壁独居的聋哑人
牟先生发出求助信息,适逢此时,牟先生的原聋哑学校的同学何先生正在帮助
牟先生搞卫生,于是,牟先生向何先生转达此信息,请其代为帮助。
何先生助人为乐,当即来到武老伯家南面围墙,欲翻过墙头帮助武老伯家
开门,结果在翻墙落地时,为避让金鱼缸,双脚踏空,不慎摔伤,造成其左腿
粉碎性骨折。
为此,何先生花去医药费、误工费等30000元人民币(下同),扣除医保
部分,何先生自费20000余元,加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达
29000元。
因该经济损失分担问题,各方当事人无法协商成功,遂请求街道调委会和
居委调委会调解。
调解过程
为依法及时、合情合理调处纠纷,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
人的调解申请后,我偕同街道司法所同仁和事发地居委书记、调解主任等,多
次与居委进行电话沟通并召开了一次预备会,对此纠纷进行分析、研究。
在预备会上,我提出,该纠纷调处中有以下几个难点需要注意和克服。一
是,主体情况方面特殊,涉及两个聋哑人和一个高龄老人,沟通困难。二是,
聋哑人和高龄老人不易接受别人观点,尤其是对自己不利的观点。三是,该纠
纷的事实方面,因没报警,110等没有先予处置,没有笔录,也没有证人可以
作证,致使纠纷事实处于非固定状态。四是,涉案标的(金额)较大,对当事
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因此,该起纠纷调解难度是很大的。
我的上述这些看法,得到大家认同。
我又提出,鉴于这些上述情况,为减少意外,要求各当事人尽量不要亲自
参加调解会,而由他们的代理人参加调解,并要求带好各当事人、代理人的身
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同时,要求牟先生一方带上有关医药费、误工费、护理
费、交通费等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便调解时当场质证、认证。
后来,我又要求大家谈谈当事人的家庭背景情况及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
人包括其亲属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态度等。
居委书记和调解主任告知:武老伯是一名退休医生,其子是某企业技术人
员,有一定的文化素养,经济条件尚可;而二位聋哑人经济条件较差,监护人
也有一定文化程度,都是在职人员。武老伯和邻居聋哑人牟先生他们平时关系
不错;而聋哑人牟先生与何先生他们常有来往,关系也非同一般。因此,与会
人员认为:这些情况对纠纷调处来说,既有利,也有弊。有利的是,各当事人
比较讲道理;不利的是各当事人之间可能会对经济问题和某些细节揪住不放
等。
调解会如期在事发地居委召开。
首先,调查事实,由三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分别陈述事情发生的经过,期
间,尽管各当事人的代理人讲话甚为罗嗦,但我还是让大家把话说完,并逐一
对他们的陈述进行清理、归纳和征询当事人的代理人意见后予以确认,记录在
案。如有疑问,让当事人提出,让其再次予以陈述,并再次予以归纳、征询,
直至大家没有异议为止。
接着,在对案件事实确认以后,我请何先生的代理人提出经济补偿问题。
计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29000元。按质证要求,对这些款项的
凭证一一请各方质证后认证,最后,大家一致认定经济补偿金额为29000元。
如何分担这29000元?这是纠纷调处的关键。
何先生的代理人主动提出:不要求牟先生承担责任,而由其承担三分之一
的责任,武先生承担三分之二的责任。
牟先生的代理人说:其没有责任,故不出钱。
从尊重当事人意愿出发,我没在此时点明:其实他是有责任的。
武老伯的代理人对其承担三分之二的责任表示同意。
但是,武老伯的代理人在“背对背”调处时,当我问:是否要其他人承担
责任时,其说不要,但其又说要在调解协议上加一条“武老伯一方认为牟先生
一方姿态不够高”的字样。
经我们调解员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我只得将此条款交到“面对面”
时,让各方当事人去讨论。
就这样,赔偿的比例就此定下。但是在面对面调处时,这句“武老伯一方
认为牟先生一方姿态不够高的”的话,却成为纠纷调处的又一焦点:一方坚决
要写,一方却坚决不让写。  
这样的“咬字眼”,如何处置?本着依法、公平、公正和中立的调解原
则,此时,我明确指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
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在此,牟先
生一方在事故的发生中虽没有过错,但依据此“公平原则”规定,也应当分担
一定的民事责任。现在,武老伯一方不要牟先生承担责任,是其对自己权利的
处置,是法律容许的,也是其姿态高的体现。至于此句话是否要写上去?请大
家继续发表意见。我又补充说:如果,今天不能定下来,也可以回去后考虑考
虑再调处。
因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要求继续进行调解,于是,调解继续进行。当事人
的代理人各抒己见,侃侃而谈,尤其是牟先生的代理人最后一针见血地指出:
“我原来不了解有该法条,现在知道了,我方其实是要分担一些责任的。所
以,协议上这样写,我本人没意见,但是,我儿子处肯定通不过,因为协议要
给儿子看,而其的思维定势与非残疾人有所不同,弄不好,会因此话翻毛枪,
因我也不想把问题搞僵,所以才要求别写在协议上。”话到这里,整个会场一
时鸦雀无声。
我继续保持等待状态,让各方再作充分的思考。
见时间差不多了,过了片刻,我说是否请居委书记谈谈看法。
结果,居委书记的一句话,最终使这一问题峰回路转。她建议:既然这
样,这句话要么就写在调解笔录上,协议上就不写了,武老伯一方认为是否可
以?
到此地步,该说的话都已说了,再坚持下去,也没意义,于是,武老伯的
代理人来了个顺水推舟,终于表示接受这样的解决方案。
就这样,经过各方十余天的努力,并在三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对各当事人进
行艰难沟通和工作后,最终达成如下协议:一、何先生和武老伯放弃对牟先
生的补偿权利。二、何先生自行承担10000元。三、武老伯给付何先生19000元
(包括此前已给付的钱款数千元),并作一次性了断。
调解心得
本案能顺利调结,心得不少,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当事人主体情况特殊的纠纷,应该尽量由代理人参加调解,而当事
人本人能不参加的尽量不参加,这是本纠纷能够顺利调结的关键之一。
我在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就明确跟事发地居委干部提出,由于三方当事
人一个年纪太大,另两个是聋哑人,为避免发生意外和便于沟通、理解,务请
他们的代理人参加调解。后来,经过努力,终于由他们的代理人参加调解,而
事实也证明,这种全部由代理人参加调解的方案,不仅能使调解顺利进行,而
且也更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调解之前,做到心中有数,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对纠纷调
处的看法,统一调解员的意见,是调结的又一关键。
在本案中,我和其他调解员由于事先了解当事人的情况,理解他们各自的
心情,即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也没有责任,所以哪怕出钱再少,也觉得很冤
枉。针对当事人和其代理人的这种心理状况,我在调解时,特地对有关法律规
定进行详细的解释和心理疏导,从法律上、心理上,消除各当事方的疑虑。
三是,不急于求成,而是采取以退为进的策略是调解员必须具备的素质要
求。
一般情况下,调解员会因为种种原因,欲快刀斩乱麻地调处纠纷,希冀能
一次调解成功,但是,这种欲速则不达的做法,有时是行不通的。
因此,在召开正式调解会之前,我就对参加调解会的同仁们通气,告知大
家:根据本案的特点,我们不要求通过一次调解会就把问题解决掉,第一次调
解会只要把事故的事实能通过当事人认可后,固定下来就可以了。如果可能,
再把各当事人的应承担份额也能基本确定下来,就更好了。
基于这样的调解方案,在调解会上,我首先把事故的事实通过当事人认可
后固定下来。
接着,我提出:有关事故的事实已经确定,有关的费用也已经认定。由于
时间关系,关于费用如何承担的问题,是否请各方回去考虑后择日再谈?结
果,各当事人的代理人均要求继续洽谈下去,于是,调解继续进行。
由于采取这种以退为进的策略,让当事人觉得调解员对此纠纷的重视和公
平,反过来,却促进当事人更加自觉地配合调解,为达成协议创设条件。
四是,运用梁惠英“六心”调解工作法中的“耐心听取法”让人把话说
完。
梁惠英“六心”调解工作法说白了似乎没什么奥妙,但是真正运用起来却
不那么容易,尤其是“耐心听取法”。   如果调解员也做不到,更何况对方当
事人?
在调处本案中,就碰到这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书生气十足地滔
滔不绝地谈,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几次打断其发言。此时,作为调解员的我
也认为其没必要这样谈。但是,我没有阻止其发言,而是象梁惠英那样支持其
把想说之话都说出来,同时,也劝对方说,到时也请你把想说之话都说出来。
由于,采取这种让人把话都说出来的“耐心听取法”使问题得到搞清,让当事
人的心理压力得到释放,其人格尊严得到应有的尊重,所谓的公平、公正就此
体现。试想,在这样的氛围下,纠纷怎能不解决?这大概就是梁惠英“六心”
调解工作法的奥妙之所在。
          (虹口区欧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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